文章播报
语音引擎就绪
进度:
0/0 (0%)
县教育局: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9〕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