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分局:
为规范本县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管理,现将省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9〕5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分局要高度重视外来建筑企业所得税管理,结合上级文件精神进行一次外来建筑企业所得税管理情况的清理,进一步规范和理顺外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二、对跨省的外来建筑企业所得税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1、对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标准的外来建筑企业,按企业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及相关资料预缴企业所得税;未提供“分配表”的按1%预缴企业所得税。
2、对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标准的外来建筑企业,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1)对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按1%就地预征企业所得税;
(2)对未持有“外管证”的外来建筑企业,按2.5%就地征收所得税。
三、对我省内其他地区(包括宁波)来我县的外来建筑安装企业,按省局文件规定执行:
1、对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标准的外来建筑企业,按企业提供的“分配表”及相关资料预缴企业所得税;未提供“分配表”的按1%预缴企业所得税。
2、对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标准并能提供省局规定证明资料的外来建筑企业,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就地预征企业所得税。
3、对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标准又未能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按2.5%就地征收所得税。
四、各分局要加强与我县国税部门、外来建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联系,相互支持配合,确保外来建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有序顺利进行。
附件: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通知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