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县城夜景亮化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海盐县县城夜景亮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城夜景亮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营造环境优美、和谐文明的县城夜景,进一步优化县城环境,提升县城品位,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城夜景亮化是指建(构)筑物轮廓和外立面、广场、公园、桥梁、公共绿地、户外广告的景观以及其他公共装饰性照明,是在县城道路照明基础上的扩大和延伸。
第三条 县建设局负责会同发改、财政、供电、城投、城管等部门编制县城夜景亮化规划,指导县城夜景亮化建设。
县城夜景亮化灯光建设应按照县城夜景亮化总体规划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业主负责、同步建设、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城管办是县城夜景亮化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部门;供电、建设、城投等部门及相关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搞好县城夜景亮化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县城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及上级派驻单位均有设置夜景亮化设施、美化县城的义务。
第五条 下列建(构)筑物、设施及场所应当按照县城夜景亮化规划及标准设置夜景亮化设施:
(一)县城主要道路两侧及其视野范围内的高大建(构)筑物;
(二)车站、入城口、繁华商业街(区)、会展中心、体育场(馆)等重要公共场所,重要的河道沿岸地带、桥梁、广场、公园、绿地、旅游景点及发射与接收塔;
(三)部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风貌建筑;
(四)大型户外广告及商业性牌匾、橱窗、门店招牌等;
(五)大型县城雕塑;
(六)按照县城夜景亮化规划应当设置夜景亮化设施的其他建(构)筑物、设施和场所。
第六条 县城夜景亮化建设中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实行节能、绿色照明等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光污染,提高景观灯光设施的科技含量和文化品位。
县城夜景亮化的设置,应兼顾节约能源,体现平面分区、立面分层、亮度分级、用光分类的原则。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中型建(构)筑物,按照县城夜景亮化要求进行夜景亮化灯光建设的,规划部门应当将夜景亮化灯光建设作为规划设计条件纳入方案设计审查范围,使夜景亮化工程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八条 政府鼓励多渠道筹措县城夜景亮化灯光建设工程的资金。新(改、扩)建道路夜景亮化工程应统一纳入建设工程项目配套计划,建设资金由项目业主自行承担。新建广场、桥梁、公园、公共绿地、停车场、单位庭院等及公共装饰性景观照明工程,按照谁建设谁筹资的原则组织实施。建(构)筑物载体上进行夜景亮化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由产权单位筹措。对已建成建(构)筑物轮廓和外立面、广场、公园、桥梁、公共绿地等公共亮化工程由城投集团负责实施与改造。
第九条 夜景亮化灯光建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安装夜景亮化灯光设施时,应当按规划审定的方案进行,由城管部门进行审核;
(二)沿街道路设置夜景亮化设施的,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三)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
(四)不得有碍观瞻和影响县城的整体市容形象;
(五)灯光的强度、颜色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与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
(六)凡需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设施的,应当经城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条 夜景亮化灯光设施应当加强管理、维护,并适时更新、改造;政府投资的公共区块夜景亮化灯光设施维护、保养统一管理模式,由建设部门负责维护管理,费用由县财政补助;产权单位明晰的建筑物,维护工作及费用自行承担。
夜景灯光设置应牢固、安全,确保设施完好容貌整洁和性能良好。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已陈旧、污浊以及设施损坏或灯光达不到规定标准,有关责任单位必须及时予以修复或更换。
第十一条 夜景亮化设施须全年每晚开放。
夜景亮化随路灯同时开启,关闭时间随季节变化而定:每年4月15日至
第十二条 夜景亮化设施有条件的原则上接入县城公用变压器供电,并根据第十二条开启与关闭,用电实行装表计量收费;安装电表确有困难的,由夜景灯光照明的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经规划和供电部门确认后,由供电部门核定夜景亮化耗电量,按核定电量收费。
第十三条 县城公共区块夜景亮化用电费用按国家电价政策规定的用电电价执行;有产权单位的建筑夜景亮化用电(不包括商业广告),应接入产权单位内部供电设施供电,并经供电部门审核许可,按国家电价政策规定的用电电价执行,原则上由产权单位支付,确有困难,经城管部门审核后,由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商业广告应当全部装表计量,费用全额由业主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或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一)不按规定设置或擅自设置、更换、迁移、拆除城市夜景亮化设施的;
(二)不按规定缩短亮化时间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城市夜景亮化设施的;
第十五条 故意损毁、偷盗亮化设施,或者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盐县城市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