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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海盐县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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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县劳动保障局、县财政局关于《海盐县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海盐县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保持我县经济平稳持续较快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101号)以及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盐政办发[2009]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扩大享受对象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条件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一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第三条 扩大项目支出范围。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扩大到以下支出项目:职业介绍补贴;档案代管补贴;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在岗转岗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含用人单位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含政府买公益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补贴;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与促进就业、预防失业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指导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符合条件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职业介绍按每人60元给予补贴;职业指导培训按每人50元给予补贴。   

(二)补贴的申请程序

1、具备资质条件的各镇(区)劳动保障所、职业培训机构、劳动事务代理所,职业介绍补贴按经其介绍后实现就业的实际就业人数,职业指导培训补贴按免费培训人数,按季在季后10天内向县就业管理服务处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并报县财政局批准后,给予补贴。

2、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应报送以下材料:职业介绍证明;本期已实现就业的失业人员名单、《失业证》及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名称、账号等。

3、申请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应报送以下材料:失业人员接受免费培训个人签字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及《失业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名称、账号等。

第五条  档案代管补贴。受县劳动保障局委托具有管理档案资质的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免费开展代管失业人员档案的,可向县劳动保障局提出补贴申请,经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审核,并报县财政局批准后,给予每月10元档案管理补贴。

第六条  职业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500/人。高技能人才培训按照盐政办发[2009]94号文件执行。农村“两创”实用人才培训及农村劳动力培训按照县委办[2009]78号文件执行。

(二)补贴的申请程序。由培训机构按《海盐县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操作规程》等办理。

第七条  在岗转岗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用人单位会同本县具有资质的公办培训机构开展的在职人员岗位技能培训,按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数给予补贴400/人。

(二)补贴的申请程序

1、失业保险参保一年以上用人单位(含1年)制定具体培训计划后,报县劳动保障局审核同意后,会同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培训。

2、具体补贴由培训机构按《海盐县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操作规程》办理。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本县辖区内持有《失业人员登记手册》的失业人员和在岗转岗培训人员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150/人。

(二)补贴的申请程序。由培训机构按《海盐县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操作规程》办理。

第九条        创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残疾人和列入创业扶助对象的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国家统一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给予创业培训机构每人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200元的补贴,其中:GYB(产生你的想法)培训按每人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80元补贴、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与IYB(改善你的企业)培训按每人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200元补贴。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补贴(含用人单位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1、用人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

2县级机关部门、各镇(区)、村(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所属的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均按单位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之和计算。

3、持《就业援助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委托县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所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的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4全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流转期限10年以上的大龄人员(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及以上)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的申请程序。按再就业专项资金的程序进行办理。

第十一条  岗位补贴(含政府买公益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与标准。县级机关部门、各镇(区)、村(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所属的单位,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50元,村(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二)补贴的申请程序。按再就业专项资金的程序进行办理。

第十二条  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对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6个月未能就业的,可申请失业登记,纳入当地就业整体规划。根据本人申请,可由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安排实行6个月左右见习培训。见习期间,给予见习基地每人每月500元的见习补贴。  

第十三条  创业补贴(一次性再就业补贴)。城乡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正常经营满6个月,凭营业执照副本和《失业证》向户籍所在地的镇(区)劳动保障所申请确认,经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定,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再就业补贴。

第十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和取得国家统一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实行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具体按照海盐县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操作。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补贴。主要用于保证劳动保障信息网络正常运转的有关经费支出,包括设备购置、网络的开发和运行、软硬件的维护等支出。

第十六条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与促进就业预防失业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资金支付办法。上述各项补贴经县劳动保障局、县财政局按照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批准后,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专户中直接支付,所需资金由县就业管理服务处按月向县财政局进行申拨。

第十八条  各镇(区)要继续配合县劳动保障部门和县财政地税部门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不断扩大参保范围;全面落实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和补贴,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建立建全失业预警机制和失业监测制度。及时掌握失业人员求职和就业状况,实现生活保障与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良性互动。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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