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商品房预售款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根据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建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申请商品房预售前,与预售管理部门、开立商品房预售支出专用账户(简称预售款专户)的商业银行(简称专户银行)三方签订《海盐县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明确三方权利与义务。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项目(可以分期)开立预售款专用账户。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商品房预售方式获得的预售款应当经预售款专户集中支付,其他开户银行应予以配合。专户银行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相关工程合同中支付工程款的条款内容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相应的付款凭证,转账支付建设资金。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专户银行应按月向预售管理部门报送预售款收支情况备案报表;预售管理部门将及时掌握预售款使用动态,加强监管,确保预售款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在预售管理部门出具同意撤销监管意见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自由支配该专户内的全部资金。
特此通知
附:一 、《海盐县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
二、《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费用总计划表》
三、《项目工程月进度及预售款收支表》
四、《项目工程月银行资金进出统计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