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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海盐县水务集团《廉政帐管理制度》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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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党支部、集团各部门、下属各单位:
    海盐县水务集团《廉政帐管理制度》已经集团党委审议通过,现予以下发,望各党支部、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水站(厂)认真组织学习,确保将管理制度贯彻到每一位员工,并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廉政帐管理制度》

中共海盐县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
二Ο一Ο年四月二十八日

 

廉政帐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廉政帐的管理,加强收入、支出、保管等环节的监督检查,根据海盐县水务集团有关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海盐县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各子公司、水站(厂)]、海盐县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指挥部、海盐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建设指挥部、集团公司所有内设机构、以及今后县水务集团系统新增各类单位或机构的全体人员。
    第三条 集团公司组织成立廉政帐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监督、指导、检查廉政帐管理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明确专人具体做好廉政帐、物管理工作,做好帐物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 廉政帐管理原则


    第五条 坚持集中管理的原则。由水务集团本部设立统一的廉政帐户,实行集中式管理。下属各单位、指挥部、内设机构等不再单独设立廉政帐户。
原下属各单位、指挥部单独管理的廉政帐在集团公司廉政帐管理领导小组的监督下一并移交廉政帐管理办公室。
    第六条 坚持专人管理的原则。廉政帐由水务集团廉政帐管理领导小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管理。廉政帐收入与支出必须经两人或两人以上经手,且手续齐全,程序规范,确保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第七条 坚持帐物分管的原则。廉政帐帐户与物品实行分工负责,且相互牵制,不得一人同时管理帐户和管理物品。
    第八条 坚持公开监督的原则。廉政帐户根据海盐县水务集团《厂务公开管理制度》等有关制度进行及时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廉政帐管理规定

    第九条 严禁水务集团系统领导干部及职工(以下简称员工)收受与工作相关联的礼品、礼金等财物。
严禁员工向业务单位有关人员暗示或索要礼品、礼金等财物,或接受业务单位出资安排的旅游、宴请以及各类娱乐性消费。
    第十条 凡员工在公务活动中一律拒绝礼品、礼金等财物但实在无法拒绝的,必须说明理由和财物来源,并在收到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上缴集团公司廉政帐。
    第十一条 对上缴的礼卡或各类有价证券,应由上缴人、集团廉政帐管理人员到礼卡或有价证券发放点或使用点查清礼卡面值,并经上缴人与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对于上缴的现金廉政帐管理人员必须及时上报集团廉政帐管理领导小组。如现金数额较小,采取定期汇总后上缴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如上缴现金数额较大,领导小组及时汇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并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廉政帐帐目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便于检索。
    第十四条 廉政帐管理人员根据物品性质选择安全、科学的保存方法,谨防失窃或变质。对有保鲜期、保质期以及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必须及时处置。
    第十五条 廉政帐管理人员对廉政物品需经常性地进行盘点,确保物品保管完好,帐物相符,并定期向廉政帐领导小组提供廉政物品库存清单。


第四章 廉政帐收入操作流程

 
    第十六条 廉政帐收入操作流程具体包括上缴、出具收据、登记、入库等环节。
    第十七条 上缴:收件人直接将廉政物品上缴集团公司廉政帐管理办公室,经管理人员(两人或两人以上)当场清点,确认无异。
    第十八条 出具收据:廉政帐管理人员对廉政物品清点确认后,当场出具《海盐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廉政物品收据》(附件1)。收据实行统一编号,一式三份,集团廉政帐户、上缴人、上缴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各执一份。收据需标明上缴人姓名、上缴日期、物品名称、数量(或金额)、来源(对方单位或个人),并经上缴人与收具人双方签字。
    第十九条 登记:由廉政帐管理人员对上缴物品及时进行登记,填写《海盐县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廉政物品收入台帐》(附件3)写明上缴人、所在单位(或部门)、上缴物品名称、上缴数量、价值、来源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入库:廉政物品由廉政帐管理人员(两人或两人以上)及时入库。


第四章 廉政帐支出操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 廉政帐支出严格执行审批制,其操作流程包括申请、审核、审批、具领、登记等环节。
    第二十二条 申请:由使用人(或使用单位、部门经办人)提出领用申请,填写《海盐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廉政物品使用申请单》(附件2),写明申请理由(用途)、申请物品名称及数量、申请日期等内容。申请单一式三份。
    第二十三条 审核:申请单经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进行核实,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
    第二十四条 审批:上述经审核的申请单呈报廉政帐管理领导小组审批,由组长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字。
    第二十五条 具领:申请人(或经办人)凭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申请单向集团公司廉政帐管理人员领取廉政物品。
    第二十六条 登记:廉政帐管理人员凭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同意的申请单进行发货,在申请单上写明发放物品名称及数量、发放日期,并签字。同时进行及时登记,填写《海盐县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廉政物品支出台帐》(附件4),包括领取物品名称、数量、用途等内容,并经发货经办人签字。

第五章 有关纪律


    第二十七条 水务集团系统全体员工必须自觉遵守本管理制度。凡出现收受礼品、礼金等在规定时间内不上缴或拒不上缴者,一经查实者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关系。如涉及数额较大,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廉政帐管理人员凡不按规定操作造成帐物不符,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关系。凡管理人员不按廉政物品保管要求造成廉政物品失窃、超期、腐烂变质的,由保管人按原价赔偿,并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集团各部门、下属各单位负责人严格做好员工廉政教育及监督工作,凡因教育或监督不力出现员工违反本制度情况的,将对部门或单位负责人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解聘领导职务。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廉政帐管理领导小组设立举报电话:86181271。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集团党委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由集团纪委(监察室)出台方案,经集团党委讨论研究决定由集团党委书记签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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