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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海盐县城镇住房保障建设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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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海盐县城镇住房保障建设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日

关于加强海盐县城镇住房保障建设促进房地产业

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更好地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扩大城镇居民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2010年继续确保低保标准两倍以下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实物配租比例扩大至50%以上,其中对城镇低保及低保边缘户家庭、一至二级残疾人、孤寡老人、军烈属和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住房保障对象实行实物配租。采取经济适用住房实物配售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等方式,进一步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其中2010年实物配售不少于250套。至2012年,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逐步覆盖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方式。通过新建、配建、调剂等多种方式,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房源统筹调配使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济租赁房等。积极探索保障性住房的供给方式,逐步解决既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问题。推行公共租赁住房制度,逐步解决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的住房需要。

三、努力解决农民工的住房困难问题。对于外来民工数量较多的镇(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时应充分考虑农民工的生活配套设施用房的需要。进一步强化用工单位责任,统筹安排建设农民工公寓,同时鼓励社会各方面发挥作用,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和卫生条件的居住场所。

四、切实改善群众的居住生活环境。进一步加强县城老住宅小区、楼院整治改造力度,切实改善老住宅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

五、强化保障性住房的政策保障。继续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各项政策,一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二是严格落实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余额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规定;三是保障性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低限实行减半收取。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政府规定价格向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六、鼓励居民自住购房需求。2010年度,海盐县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县范围内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含普通二手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所缴纳的契税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补贴(具体办法由县财政局另行制定)。金融机构对本县户籍居民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或购买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应在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上按政策规定的优惠条件给予支持。

七、进一步完善公积金制度。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和受益面,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和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情况,合理调整贷款政策,创新服务手段,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继续放宽住房公积金申贷缴存年限限制条件。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不少于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执行。

八、新开发的房地产地块(小区)的居民子女义务教育段就学学区,应按照县教育部门义务教育段招生政策执行。同时可以根据购房人与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向新居住地学区学校申请入学,在未办理好商品房产权证之前可以优先借读。

九、加大配套建设力度。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房地产项目开发计划,加快滨河绿化景观带、护岸等配套工程建设,其中滨河绿化景观带、护岸建设工程可由房产企业先行建设,按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9]29期有关规定给予补助。进一步加快学校、医院、菜场等区域性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与完善。

十、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各职能部门要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努力帮助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加强服务,提高效率,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积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十一、加强土地市场调控。根据市场需求科学合理确定并统筹考虑房地产开发计划和土地出让计划。

十二、合理确定供地的宗地规模和开竣工期限。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适度确定房地产开发出让宗地规模。房地产项目开工期限自交地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竣工期限自约定开工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个月。对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取得的土地,如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开竣工的,土地受让人应在本意见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十三、加强供地批后监管。严格执行盐政发[2009]42号文件,探索实施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若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时开工、竣工或工程竣工复核验收不合格的,违约金在其履约保证金中抵扣。各有关部门和各开发管理主体单位应切实提高项目报批审批效率,为加快项目开工建设进度创造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施工建设和利用土地,如不按出让合同约定开工建设和利用土地,有关部门应追究其违约责任;如有违法闲置土地的,有关部门应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十四、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管理,严肃查处开发企业发布虚假广告、违规预售、捂盘惜售等行为。进一步实施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完善网上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严格执行商品房开发项目预售许可最低规模标准,探索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制度。

十五、加强房地产项目预售款监管。由建设部门、人行海盐支行、银监部门共同制定房地产项目预售款监管制度,保障房地产项目建设,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十六、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准确把握舆论导向,加强房地产业发展宣传报道,积极引导全社会形成健康的房地产市场预期和合理的住房消费观念。

本意见自201011日起施行,2009119印发的《关于促进海盐县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盐政发[200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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