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现将《2010年度海盐县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2010年度海盐县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根据国家、省、市对2010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精神,经县安委会研究,决定今年继续实行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具体考核如下: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省、市、县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全面建设“平安海盐”的要求,继续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严格安全责任,强化各级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继续以“三个零增长”为总目标,以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为着力点,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严格依法安全监管,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杜绝较大以上事故,为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分为各类事故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杜绝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确保实现全县各类事故起数、事故死亡人数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数三项指标“零”增长并控制在市下达的控制指标之内。
(一)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管辖范围内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控制指标;
管辖范围内因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不超过控制指标。
(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树立“大安全”理念,全面抓好辖区(管辖、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学校教育安全、旅游安全等各项安全工作。
2、建立事故防范体系。积极采取对策措施,切实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及经费,配备必要的装备,各镇(区)安监站有效运行并按规定配足配强专职安全监管人员,配备安全监管装备;各有关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领导组织机构,明确职能科室(站、所)和专(兼)职人员;各行政村(社区)建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并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员并确保工作到位。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的社会化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生产合作组制度。开展行之有效的安全教育活动,组织好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各类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机制体制,积极建设安全生产培训基地(机构),依法组织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培训,提高各类人员的素质。积极开展各类安全生产创建、示范活动和安全技术创新等活动。
3、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建立各级、各类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加强对事故隐患整改的督促。开展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和区域性安全生产重点行业治理活动,改善有关行业安全生产条件,遏制事故多发势头。加强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
4、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制定好重特大事故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提高对重特大事故的防范能力;发生事故后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好各项善后工作。指导和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完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和演练工作。
5、建立事故报告和查处制度,严肃处理事故。发生事故后,按照国务院相关条例要求和上级规定及时准确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好每起事故,并在规定时间内结案。
6、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要求;及时向县安委办和有关部门报送材料。
(三)杜绝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
管辖范围内不发生生产经营单位一次死亡3人(含,下同)以上的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渔船捕涝作业及运输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建筑物坍塌事故;
管辖范围内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受灾户数50户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重大火灾事故;
凡发生上述所列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则安全生产考核作不合格处理。(其中县公安局的火灾和道路交通较大及以上事故根据控制指标及考核评分办法计分和作出相应处理;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其他责任镇、部门根据控制指标及考核评分办法计分和作出相应处理。)
三、考核方法
(一)考核期: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二)考核办法:
被考核单位在半年度及年度考核期满时,按照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确定的指标和内容,作出书面总结和自查自评报县安委办。
县安委办在被考核单位自行检查考核的基础上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县安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公布。
四、奖惩办法
(一)考核分事故控制指标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两大部分内容,每一部分的考核分为100分,总分为200分。
(二)为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实行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制度。凡签订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经考核优秀的,奖励额度分别为:各镇(县开发区)各为25000元;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各为45000元;县交通局、县建设局、县质量技监局各为30000元;县经贸局、县教育局、县文化局(体育局)各为25000元;县卫生局、县农经局各为20000元;县水利局、县粮食局、县三产发展局(旅游局)、县城管办、县供电局、县供销总社、县城投集团、县水务集团公司各为10000元。安全生产考核奖励经费由各考核对象自行列支。
(三)考核分在185分以上的单位,考核等次为优秀,得考核奖励额度的100%;考核分在170分至185分(含)的单位,考核等次为合格,得考核奖励额度的50%;考核得分低于170分(含)的单位,考核等次为不合格,不予奖励。
五、本考核办法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2010年度各镇、各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及考核评分办法
2、2010年度各镇、县开发区安全生产管理指标及考核评分办法
3、2010年度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指标及考核评分办法
4、2010年度城投集团等2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指标及考核评分办法
5、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控制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