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县级各单位,各镇(区)财政办(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工作,规范公务车辆保险采购行为,现对2010年度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实行定点采购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县国家机关、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投保单位)的各类公务机动车辆。
二、定点保险机构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县(市、区)有关政府采购机动车辆保险问题的通知》(浙财办字〔2006〕19号)及县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07〕20号)文件精神,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首席承保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为2010年度全县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机构。
三、定点保险有效期
本次定点保险服务的有效期自
四、采购险种及优惠
(一)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必保险种。各投保单位按规定必须投保,连续两年无事故其费率优惠为20%,连续三年无事故其费率优惠为30%。
(二)机动车辆一般商业险及其他商业附加险。按照实用、合理、节俭的原则,确定车辆损失险、第三者(综合)责任险(限额5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1万元)为必保商业险种;对不计免赔险和其他附加险种(最多不能超过2个),投保单位可根据需要参保,定点保险机构的基本保费费率优惠统一为30%(或折扣率为70%)。
(三)代收代缴车船税。根据浙嘉地税政〔2008〕121号《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从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在有效期内,如遇国家保险监督部门批准调整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及系数,定点保险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与县政府采购办重新确定保费、服务承诺等内容后,另行公布。
(二)理赔服务。定点保险机构在保险车辆出险后,应根据服务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定点保险机构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等有关规定,对出险车辆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在计损时必须按原厂配件价格计算,并及时支付赔款。
(三)投保时间。各投保单位在定点保险规定时间内进行新的投保,其投保时间以日为单位进行计算,对
(四)保险费用结算。2010年度保险费用由各投保单位自行与定点保险机构结算。根据省保监局“见费出单”的工作要求,定点保险机构将“缴费通知书”送到各投保单位,投保单位核实后按照“缴费通知书”的要求将保险费划入定点保险机构指定账户,定点保险机构收到保险费后开具保单和加盖有“海盐县政府采购公务车辆定点保险专用章”的合法发票及《海盐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单》)交投保单位。《结算单》必须经投保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否则,县财政支付(核算)中心或单位财务部门将不予结算报销。
六、监督与管理
(一)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定点保险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于每季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采购办定期报送定点保险合同履行情况表(《公务车辆保险赔款汇总表》、《公务车辆投保情况汇总表》)。
(二)各投保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任何人不得向定点保险机构提出正常服务项目以外的不合理要求,否则,定点保险机构可向有关部门或县政府采购办举报,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三)定点保险机构不得以任何违反或变通合约的方式参与政府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工作,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合同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罚款直至取消定点资格的处罚,并列入不良服务商名单。
(四)县政府采购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投保单位执行定点保险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五)对定点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点保险机构和投保单位要及时向县政府采购办报告,县政府采购办监督投诉电话为86122512。
七、本通知自
附件:1. 定点保险机构险种情况表
2.定点保险机构服务承诺
3.车船税收费标准
4.定点保险实施单位名单
二○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