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第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规定,现就我县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
(一)别墅、排屋和营业用房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为3%;
(二)商务办公用房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统一为2.5%;
(三)其他住房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统一为2%。
二、自
三、对保障性住房(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由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实行预征率征收方式。
四、实行预征率征收方式的房地产企业以一个月为一期进行纳税申报,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按规定预征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五、原《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盐地税政〔2004〕95号)停止执行。
二○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