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居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进一步规范殡葬管理,推进我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0〕16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我们研究制订了《海盐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丧葬费用补贴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盐县财政局 海盐县民政局
海盐县劳动和保障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海盐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
丧葬费用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居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进一步规范殡葬管理,推进我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对象。凡参加海盐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具有本地户籍的城乡居民。
第三条 补贴项目和标准。对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城乡居民,在其死亡后火化过程中,由县财政通过县殡仪馆给予死者家属我县基础养老金20个月金额的丧葬费用补贴(具体补贴项目和标准见附件一),涉及补贴项目和标准调整另行通知。
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城乡居民实际发生费用低于各补贴项目标准或放弃服务项目的,不予补差。
第四条 补贴资金来源。丧葬费用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安排解决,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五条 补贴申请手续。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城乡居民,在其死亡后火化过程中,由死者家属凭社区(村)出具《海盐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享受)对象丧葬费用补贴申请表》(见附件二)向县殡仪馆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并自愿签订城乡居民骨灰安葬(放)承诺书的,按照上述补贴项目和标准免收丧葬费用,同时由县殡仪馆登记并加盖“丧葬补贴已享受”印章出具给死者家属一份。
第六条 补贴结算手续。县殡仪馆在次月10日前,按照其受理的《海盐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丧葬费用补贴申请表》,编制《丧葬费用补贴结算清册》(见附件三)一式三份,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丧葬费用补贴结算清册》审核无误后,在《丧葬费用补贴结算清册》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在20日前送县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丧葬费用补贴结算清册》审核确认后,在月底前按照《丧葬费用补贴结算清册》总额的80%向殡仪馆拨付丧葬费用补贴。
第七条 管理职责。县殡仪馆必须按照民政部门的要求,严格把握购入物资的质量关;要严格按照行政区域承接尸源;要严格规范殡葬车驾驶员管理,不得向丧户另行收取车辆费用;要积极引导丧户简办丧事、努力减轻丧户丧事负担;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核和受理丧葬费用补贴申请、结算丧葬费用并负责做好《海盐县城乡居民骨灰安葬(放)承诺书》的签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核销享受养老待遇的死亡人员并更新数据库。对享受丧葬费用补贴后,违反殡葬管理规定乱葬乱埋骨灰的,由民政部门负责会同镇、村(社区)依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
附件1:海盐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费补贴项目和标准.doc
附件2:海盐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享受)对象丧葬费用补贴申请表.doc
附件3:海盐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享受)对象丧葬费用补贴结算清册.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