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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盐县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县购买首套普通住房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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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县房地产管理处:

为贯彻执行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盐县城镇住房保障建设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盐政发〔2010〕25号)文件精神,落实海盐县户籍居民家庭在海盐县范围内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或普通二手房)财政补贴政策,经研究,特制定《海盐县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县购买首套普通住房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海盐县财政局                海盐县建设局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海盐县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县购买首套

普通住房财政补贴实施办法

一、“普通住房”标准:

根据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内(含144平方米)的标准执行。

二、申领财政补贴,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拥有海盐县户籍居民家庭,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

(二)家庭成员在本县范围内名下没有单独或与他人共同产权的住房(含普通、非普通住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等)

(三)家庭成员在本县范围内有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购房(含普通、非普通住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等)、继承、赠与等交易记录的,即使已卖掉而再次购房的,均不能享受首套购房财政补贴。

(四)购买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和置换拆迁安置房不属于购买首套普通住房财政补贴范围。

(五)提供海盐县户籍居民家庭首套购房的住房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由购房人本人在取得新购首套普通住房产权证后向海盐县房地产管理处提出申请,需提供的材料有:

1.海盐县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夫妻关系(或家庭关系)证明、婚姻证明(原件+复印件):

(1)购买人有婚姻关系的,须提供结婚证或相关法定机构出具的相关婚姻证明;购买人有未成年子女的,须提供能证明直接关系的户口簿;购买人的子女已成年的,须提供能证明已成年的证明材料;

(2)购买人属单身的,须提供相关法定机构出具的单身证明;

(3)购买人属未成年子女的,须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户口簿;

4.登记部门认为应当收取的其他证明材料;

5.申请人应如实申报相关情况,虚报、瞒报的,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6.办理时限:即时出具证明。

三、执行时间:

(一)自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包括交接书和补充合同),并经县建设部门登记备案的,可享受购买商品房财政补贴。

(二)自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办理二手房交易的 (以《海盐县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中县房地产管理处审批日为准),可享受购买二手房财政补贴。

四、补贴金额:

符合条件的家庭房屋成交价总额的0.5%。

、申领财政补贴所需资料:

(一)海盐县户籍居民家庭首套购房的住房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二)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二手房:海盐县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

(三)契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四)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五)财政补贴申请人个人活期银行存折帐号复印件或银行卡信息单并核对原件;

(六)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委托领取财政补贴的公证书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六、补贴流程

(一)补贴申请:申请人凭上列资料到海盐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办理补贴申请,并如实填写《海盐县购买普通住房财政补贴申领表》。经受理人员初审后在契证原件上加盖“已办财政补贴”印章。

(二)补贴兑现:《海盐县购买普通住房财政补贴申领表》经海盐县财政局审核后,交海盐县财政支付中心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手续。

附件:《海盐县购买普通住房财政补贴申领表》

 

海盐县购买普通住房财政补贴申领表

填表日期:                          编号:         金额单位:元

申请人

联系电话

房屋坐落

房屋面积

合同(审批)日期

契证编号

计税金额

纳税日期

申请财政补贴种类

房屋成交价总额

申请补贴金额

购买普通住房

财政补贴

补贴金额合计

(大写)                                  

   根据海盐县人民政府盐政发〔201025号文件精神,本人申请领取普通房屋买卖财政补贴。本人提供的资料是真实、完整的,并对已填列内容核对无误。

申请人或全权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手机):

申请人或全权委托代理人证件号码:

户名

开户银行

帐号

审核

机关

意见

经审核,符合财政补贴规定。

初审:

      

核准兑付。

复审:

      

同意。

审批:

盖章:

      

财政支付中心办理情况

经办人:        (支付中心)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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