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单位),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议事程序,明确行为权限,充分发挥监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我们制定了《海盐县国有公司监事会工作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海盐县国有公司监事会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议事程序,明确行为权限,充分发挥监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职责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察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公司财务,监督公司资产运营; (二)对公司投资、融资、资产转让、贷款担保等重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有权要求相关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可向股东会或县国资监管机构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七)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八)股东会指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不得兼任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监督检查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签署监事会会议有关文件;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作工作报告; (四)监事会授予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督程序 第六条 监事会应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需报告事项及时提交股东会并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工作报告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监事会工作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 第七条 定期报告指监事会年度监管报告,应于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完成后30天内提交,最迟不得超过每年的6月30日。 第八条 定期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董事会决议或决定的情况; (三)对公司财务和经营管理行为进行检查的情况,以及评价和建议; (四)从监管角度,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五)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和事项。 第九条 专项报告一般为一事一报,对紧急、突发的重大事项,应按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程序办理。 第十条 专项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董事、经理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已发生的重大损失和违法违规行为; (二)开展专项调查、检查工作的情况; (三)在监督检查工作实践中就某一问题形成的意见、建议;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经理层决议持不同意见的事项; (五)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认为有必要时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未指定人选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将会议通知送交全体监事。采用非直接送达的,还应电话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进行。根据议题需要,监事会主席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本公司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弃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将会议决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与会监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进行签字确认。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资料包括会议通知、文件材料、签到簿、监事代为出席的委托书、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应按档案管理要求归入公司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未设监事会只设监事的公司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