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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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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九日

关于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提升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队伍力量、服务能力、服务功能、服务手段和服务设施,加快推进生态高效现代农业发展和现代新农村建设。现就加强我县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是国家设立在基层的公益性服务组织体系,是各级政府为农民提供农业服务的桥梁和纽带,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创新管理体制,提高人员素质,力争三年内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当前,我县正处于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和农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农业公共服务能力,有利于强化农业基础,促进各项“三农”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位;有利于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促进农业转型升级;有利于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满足群众绿色消费需求,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各镇(区)要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下生态高效安全农业发展的服务方式,全面提高现代农业的服务水平。

二、明确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和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坚持改革创新,以满足“三农”服务需求为出发点,按照总体规划、统一实施、加快建设、全面到位的思路,加强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条件建设,全面提升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的公共服务能力,为我县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力的服务支撑。

(二)目标要求:着眼于新阶段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增强农业公共服务能力为目标,在现有农技推广、畜牧兽医体系基础上,按照有机构、有人员、有制度、有支撑、有保障的要求,明确职能,加强队伍建设,落实保障措施,强化科技支撑,建立健全责任和绩效评价制度;按照“完善县一级、强化镇一级、发展村一级、延伸户一级”的布局,构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农技推广体系,强化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为我县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质量监管和安全保障。

(三)时间要求。各镇(区)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确保质量、加快进度的要求,高标准抓好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具体分为三个阶段进行:20108月前为准备阶段,主要是开展调研、起草方案、建立组织等工作;9月~11月为全面开展阶段,主要抓好宣传发动、机构、人员、职责、制度等落实工作,至11月底全面完成任务;12月为验收总结阶段,主要是进行验收总结,完善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基层农业公共服务机构队伍

(一)完善县级农业公共服务机构

1.加强县级农技推广中心(议事协调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海盐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指挥协调功能,充实技术力量,提高服务能力,深化首席专家、农技指导员制度,建立高效运行机制,加大种植、畜牧、林业、水产、农机等技术推广工作。

2.强化动植物疫病防控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植物检疫条例》等要求,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植物保护、植物检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检疫)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进一步强化动植物疫病防控队伍和能力建设。

3.建立县级农产品质量监管机构。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要求,尽快落实农产品质量监管机构和人员。县级农产品质量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能为: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培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监测、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及突发事件的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强化镇级农业公共服务机构

l.机构设置。各镇在现有农技推广、畜牧兽医体系基础上,建立各镇农业综合性公共服务机构,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仍挂“镇农技水利服务中心”牌子。按动、植物设立分支机构,镇农技水利服务中心、镇畜牧兽医站(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单位名称、性质保持不变。

2.工作职能。根据省编委《关于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实施意见》(浙编办发[20101号)精神,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承担的职能包括:一是农技推广职能,主要包括农、林、牧、渔生产任务,“四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农民技术培训,农业资源使用监测,农业公共信息服务等。二是动植物防疫职能,主要包括动物免疫、疫情报送、防治处置等;植物病虫害及灾情监测、预防、防治和处置;检疫性病虫害普查、信息提供、疫情预防、疫情扑灭等。三是农产品质量监管职能,主要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农业投入品使用监管,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应用、生产档案记载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培训,生态环境保护等。

3.编制经费。各镇要结合当地农技推广、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工作实际合理确定农技水利服务中心人员编制。每个镇(街道)必须通过内部调剂或公开招聘的方式,确定12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人员专职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同时,各镇农技水利服务中心所需经费统一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工资、福利及办公、设施、技术培训、示范基地等各项经费足额到位。对动物防疫等公益性服务项目,继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基层政府组织的防疫员队伍承担。

(三)建立村级农业服务站点

依托村民委员会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村级农业服务站,协助镇农业公共服务组织做好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工作。村农业服务站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担任站长,并根据村规模和农业产业实际,配备专职副站长或1名以上农业服务助理员。同时,村级要根据本地农业主导产业特点和产业发展需要,组织和发挥好专业示范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主体的技术优势和示范带动作用,加快农业公共服务进村入户到田。

四、努力提高基层农业公共服务能力

(一)逐步改善服务条件。按照“多功能、一体化”的要求和“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条件建设,重点要加强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条件建设,加大服务场所、示范基地建设和仪器设备等装备的投入力度,切实满足农业公共服务需要。

(二)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制度,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县、镇、村服务人员和示范户知识更新培训,确保每年培训不少于12天,不断提高服务人员的知识和业务水平。对现有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人员中年龄较轻、素质较好的人员,要分期分批选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进行专业教育培训或研修深造,对45岁以下的县、镇两级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人员一般应在5年内达到大专以上学历。不断充实队伍力量,今后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缺编需公开招聘的,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有一定农业知识、从事农业公共服务的大学生村官和农业主体中从事农技工作的专业对口大中专毕业生。

(三)开展试验示范基地建设。围绕当地现代农业发展需求,按照一业为主、多种示范的原则,与现有农业基地、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结合,积极创造条件,建设和培育一批现代农业示范场,作为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试验基地,种养大户和广大农民的学习基地,农情信息的采集基地,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创业实践基地。

(四)完善服务运作机制。建立以县、镇两级农技人员为主体,村和社会化服务人员共同参与的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运行机制。重点是在继续深入实施责任农技推广制度,不断加强首席农技专家的领衔作用和农技指导员农技推广功能,强化农技人员联系结对工作的基础上,拓展镇责任农技员的服务职能。各镇责任农技员除承担业务条线工作外,还要实行分片包干服务办法,负责分片包干区内的农技推广、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指导、管理工作。

(五)强化规章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岗位目标、责任落实、绩效考核等一整套运行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其中绩效考核工作由农业主管部门、镇政府、服务对象三方组成,考核结果作为年终奖惩、职称评审、项目支持的重要依据,使农业公共服务制度化、规范化、长期化。

五、切实加强对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建立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由陈千颂副县长任组长,姚洪亮、蔡其良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县人事、劳动保障、财政、科技和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组成,主要在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各镇也要根据建设要求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的工作组织,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镇要按照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落实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和人员,明确农业公共服务人员的工作目标、内容和任务,分解落实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职责和责任农技人员服务区域范围,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合理安排工作,确保农技人员有足够精力从事农业公共服务工作。同时,组建好村级农业服务站点,支持和指导村级农业公共服务工作。

(三)加大经费保障。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职能作用,切实把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纳入财政公共支出范围,切实保证基层公益性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的办公、科研、人员等经费全额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农业公共服务工作正常开展。同时,县财政每年安排农业公共服务专项经费,用于县、镇、村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包括技术培训、试验示范、办公设施和考核奖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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