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海盐县工商局关于转发市工商局《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工商所、局有关科(室):
现将市工商局修订后的《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案件的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真正体现“攻大奸,戒小过”的执法理念,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标准若干意见》和《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行政执法五严十宽措施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对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无照经营行为是指《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所列举的五种违法行为以及其他按照法律规定以无照经营行为查处的违法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规范允许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自主选择适用处罚种类、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其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当。
第五条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行政处罚幅度划分为三个层级,每一层级根据经营期限划分为四个档次,每个档次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确定无照经营行为处罚的标准:
㈠无照经营行为社会危害不大的:
1、无照经营在3个月以下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2、无照经营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 无照经营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4、无照经营在12个月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㈡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经营额20万元以上的;投资金额20万元以上的;经营场地150平方米以上的;雇工人数20人以上的)、社会危害严重的:
1、无照经营在3个月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2、无照经营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3、无照经营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无照经营在12个月以上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款。
㈢确有证据表明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
1、无照经营在3个月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无照经营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无照经营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4、无照经营在12个月以上的,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本规定第五条中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
第七条 当事人有符合省、市局依法从重或者从轻处罚情节的,分别按其所在档次最高、最低罚款额的70%以上、10%以下处罚,但不得低于该档次所在层级的最低罚款额。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为谋生而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经营的项目除外),未超过三十日的;
(二)农村流动商贩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经营的项目除外);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九条 需要突破本规定罚款标准幅度处罚,幅度在1万元以下或1千元以下的由分管局长或分管所长(队长)批准;幅度超过1万元或1千元应当由办案机关的案件审理委员会或者办案机构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本规定只对行政处罚罚款部分裁量作出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局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