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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工商局关于转发市工商局《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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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商所、局有关科(室):

现将市工商局的《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00六年六月五日

 

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件的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实施“阳光执法”,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二种情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共九种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处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5万元以上罚款: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2.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四)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五)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六)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七)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八)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第六条 有上述十一种行为之一,且非法经营额认定清楚,侵权商品已全部销售的,按照该行为所确定的档次处罚;侵权商品未销售的,按照该行为所确定的档次减少0.5倍处罚;侵权商品部分已销售、部分未销售的,分别计算后相加。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该违法行为所在档次确定的罚款数额的基础上加处1倍罚款从重处罚,但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罚款数额:

    (一) 侵犯国家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专用权的;

    (二) 因商标侵权行为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商标侵权行

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二年内再次实施的;

    (三)假冒二种以上注册商标,且非法经营数额在2万元以上(当事人为单位的,非法经营额在6万元以上)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该违法行为所在档次确定的罚款数额的基础上减少0.5倍罚款从轻处罚:

    (一)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

    (二)委托加工中被委托方有证据证明不知道受委托加工的商品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三) 侵权人与被侵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处罚:

    (一)事后取得商标注册人同意并追认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溯时效的;

    (三)当事人不满14周岁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十条 本规定第四条中的商标侵权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

    第十一条 需要突破本规定罚款标准幅度处罚,幅度在1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局长批准;幅度超过1万元的应当由办案机关的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只对罚款部分作出裁量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局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6 6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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