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沿海及内河码头、船坞、船台等财产抵押登记行为,有效盘活企业资产,拓宽融资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结合本县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就沿海及内河码头、船坞、船台等财产抵押登记工作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海盐县沿海及内河码头、船坞、船台抵押登记机关为县工商局。
二、沿海及内河码头、船坞、船台抵押登记有关事项。
(一)申请抵押登记的沿海及内河码头、船坞、船台等财产,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参照《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予以办理;
(二)抵押人应提交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单位对抵押物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县工商局应制定沿海及内河码头、船坞、船台等财产抵押登记实施细则,完善抵押登记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各金融机构应制定沿海及内河码头、船坞、船台等财产抵押贷款的操作规程,并加强与抵押登记机关的沟通联系;
(五)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设置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沿海及内河码头、船坞、船台等财产抵押权的,应向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三、加强工作协调监督
(一)登记机关和评估机关需要对权属资料进行调查核实的,发改、经贸、建设、国土、农经、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在沿海及内河财产抵押登记中相关有效文件和资料等方面提供方便;
(二)各金融机构应加强与抵押登记机关、业主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沿海及内河的财产抵押工作开展。
四、本意见由县工商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