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部门:
《关于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 着力提升县域工业经济实力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 着力提升县域工业
经济实力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新型工业化战略,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着力提升县域工业经济实力,特制订如下政策。
一、鼓励大投资,培育大企业
(一)积极鼓励企业大投资。投资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属国家鼓励类的,设备投资达到3000万元(其中:经济开发区新区项目达到6000万元);属允许类的,设备投资达到5000万元(其中:经济开发区新区项目达到1亿元)的,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新办企业注册资本达到内资3000万元或外资500万美元(其中:经济开发区新区企业达到内资6000万元或外资1000万美元)、且按期到位的,项目投产后,从下年度起给予相当于参照税种地方实得部分下表比例的财政奖励;项目投产前,企业利用本县以外生产基地生产的产品,通过新办企业销售的,经申报核准,给予相当于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总额50%的财政奖励。
现有企业投资扩大生产,新项目投产后,从下年度起给予相当于参照税种地方实得增长部分下表比例的财政奖励。
参照 税种 | 分类 | 财政奖励额 (相当于参照税种地方实得或增长部分的比例) | ||||
第1年 | 第2年 | 第3年 | 第4年 | 第5年 | ||
企业所得税 | 一般项目 | 80% | 50% | 50% | -- | -- |
工业经济转型升级项目 | 80% | 80% | 50% | 50% | 50% | |
增值税 | 一般项目 | 80% | 50% | -- | -- | -- |
工业经济转型升级项目 | 80% | 50% | 50% | -- | -- | |
享受本条政策,要求项目投资强度达到省定标准1.2倍以上。符合本条政策的,不再享受第7条、第23条的技改优惠政策。投资项目另行签订优惠政策的按签订的优惠政策执行。
(二)鼓励企业购并重组。鼓励县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县产值超亿元工业骨干企业)通过承担债务、购买吸收股份等控股方式对县内中小企业进行并购重组,优化配置区域产业资源,实现优势互补,提升竞争力。企业在重组过程中所涉及各项税费的县得部分,经审核批准后,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奖励。
(三)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拟上市企业以上市为目的进行规范、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土地、房屋等资产权属无争议,因历史原因权证不全的,依法补齐权证并列入资产。企业在重组过程中所涉及各项税费的县得部分,经审核批准后全额奖励给拟上市企业。
本县企业完成股改的,给予奖励20万元,完成股改后进入上市辅导并经省证监局备案的,再给予奖励80万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其直接融资资金用于本企业所在地发展的,给予企业团队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年内利用募集资金在本县再投资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的,再奖励100万元。收购县外上市公司并把注册地迁到本县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二、鼓励发展总部经济,促进转型升级
(四)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利用本县以外其生产基地生产的产品,通过总部企业销售的,经申报核准,给予相当于增值税地方实得总额50%的财政奖励。
(五)鼓励县总部企业入驻县创新科技园总部经济集聚区。对其建设、租赁或购买总部大楼的,按照盐政办发〔2010〕83号文件给予相应奖励或补助。
三、鼓励技术改造,扶持中小企业
(六)鼓励中小企业加大有效投入。凡符合本县产业发展目录、设备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经批准或备案的,给予该企业设备投资额4%、限额200万元的奖励。
已享受土地补贴的企业,原项目已建成同时不再享受原约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新建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本条政策(下同)。
(七)鼓励企业向上争取政策。对争取获得省级以上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工业企业,按上级要求给予配套的贴息或补助资金。
对经界定的市内首台(套)装备产品生产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八)鼓励微小企业加速发展上规模。对当年县内实际上缴税金 15万元以上的新增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奖励 2 万元。
四、鼓励产业集群,实施“415”工程
(九)对引进具有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带动性强、影响大的重大项目或总部企业,以及确定的县级及以上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可实行“一企一策”给予扶持。
(十)对经认定的工业转型升级项目,设备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经批准或备案的,给予设备投资额6%限额300万元的奖励。并在创新和研发等方面,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
五、鼓励自主创新,实施品牌战略
(十一)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企业利用驰名商标、名牌产品进一步做大,2年内销售收入增长达到50%的,再一次性奖励50万元。(其中,以司法途径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其一次性奖励和再奖励额均为25万元)。
对获得浙江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知名商号以及商标品牌基地的企业(单位),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获得浙江省质量措施(赶超)项目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
对获得商务部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商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浙江省重点支持的出口名牌商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获得嘉兴市级相应品牌、称号的企业,分别按省级奖励标准的50%予以奖励。
(十二)鼓励企业开展国际标准认证。在商品进口国(地区)注册商标并有出口实绩的企业,每注册一只商标,补助1万元。对通过UL、CE等国(境)外国际标准认证有出口实绩的企业,每通过一项补助1万元。
(十三)继续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对获得省、市级“标准创新型企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4万元,其他奖励按盐政发〔2008〕54号文件执行。
(十四)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凡当年被新命名为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省级信用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
(十五)对通过国家级、浙江省级和嘉兴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和2.5万元。
(十六)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技术)中心。对认定为县级研发(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认定为省、市级企业(行业)研发(技术)中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8万元。鼓励企业开展实验室认证,通过国家实验室认证,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七)鼓励培育创建省级区域名牌。对获得省级区域名牌的组织或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鼓励开拓市场,发展内外贸易
(十八)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信用保险降低收款风险。企业参加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应收账款国内信用保险的,给予保费50%的奖励。
(十九)鼓励企业主动拓展市场,加强商品促销。企业参加经备案同意的境外展览、通过摊位调剂方式参加广交会的,每个摊位按摊位费的70%奖励,最高2万元;参加其他境内参展活动的,每个摊位按摊位费的50%奖励,最高1万元;参加上级指令性展会,摊位费全额奖励。单个企业全年参展奖励限额15万元。
(二十)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鼓励企业参加应诉“两反一保”。鼓励出口企业参加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摩擦项目的应诉,给予其应诉费用40%最高50万元的补助。若已纳入上级有关部门补助的不重复享受,低于县定标准部分按县定标准补足。
(二十一)鼓励出口企业在境外办企业(主要是经营性公司、生产企业、营销网络),主动拓展市场。对有实际运作并带动本地产品出口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境外投资额在1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境外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七、鼓励产业集聚,加快平台建设
(二十二)对镇工业园区,按当年度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指各镇工业区规划内的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电力设施、园区绿化建设等内容)和对下土地处理、农房拆迁的实际财务支出数,给予5%的贴息补助(年资金补助总额控制在2500万元以内),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工业园区开发建设。
(二十三)根据《嘉兴市市镇工业园区转型升级考核办法》(嘉政办发〔2010〕19号)文件精神,对评定为嘉兴市特级、甲级、乙级转型升级的镇工业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100万和6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过原园区达标升级奖励的,给予两项的差额奖;升级的给予两档间的差额奖),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工业园区开发建设。
(二十四)启动第二轮标准厂房建设。对用地规模在10亩以下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其入驻镇工业园区内辟出专门区块集中规划建设的中小企业创业中心(总建筑面积
对按规划如期分批建成的标准厂房、创业中心和民工公寓,待竣工验收且鉴定出租协议后,按实际投资额的3%奖励。创业中心和民工公寓按规划如期全部建成并出租的,再给予实际投资额的2%奖励。
对列为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的,按省级奖励1:1配套奖励。
(二十五)鼓励县内担保公司为县内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担保公司为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的各类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年末经有关部门确认,对担保机构的年担保日均余额,按0.5%给予规模风险专项补助, 但当年度单户担保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当年度担保机构所交纳的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给予50%奖励。
资金使用及管理办法按照《海盐县民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盐政发〔2005〕60号)的规定执行。
八、表彰优秀企业,倡导多作贡献
(二十六)评选年度若干“突出贡献工业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优胜企业”、“技术创新工业企业”、“重点出口工业企业”和“十强纳税工业企业”,县委、县政府统一命名、表彰。
(二十七)“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的主要经营者符合其它相关条件的命名为年度“优秀企业经营者”,县委、县政府统一表彰。
九、其它
(二十八)除技术改造奖励、担保机构奖励外,本政策涉及单个企业的奖励金额不突破当年度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凡当年度多重获奖的,本政策所定奖励按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对实施品牌战略获得上一级同一奖项的,给予上一级与下一级的差额奖。
(二十九)企业当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环境保护不达标而被查处,或因环境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未完成节能降耗、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欠税企业在税务机关限缴期限内未完税的;不依法履行社会保障等义务的。
(三十)本政策自发文年度起执行。国家有明确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或从优执行;本县原有的相关政策同时废止,但政策享受期限未满的仍可继续享受至期满。
本政策由县经贸局会同县财政局解释,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