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区)人民政府、农技水利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
为引导和推进我县农资连锁经营和农资信用体系建设,从根本上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民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平安海盐”、“信用海盐”为目标,以保护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民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为目的,通过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培养诚信意识,规范农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和农资市场秩序,建立完善的农资流通、监管、信用体系,努力为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二、建设目标
通过建立“三网三制”,即建立农资连锁经营网络、农资监管监督网、农资信用信息网和建立农资企业诚信生产经营制度、农资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农民利益受损补偿制度,切实解决农资安全问题,营造良好的农村消费环境。达到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合格率100%,农资生产经营档案建立面95%以上,主要农资产品合格率95%以上,杜绝由农资质量引发的重大农业生产事故发生,实现我县农资生产经营依法、诚信、有序,农资监管监督切实有效,农民和广大消费者利益得到切实保障。
三、建设内容
(一)建立农资连锁经营网络。
以海盐县供销连锁经营责任公司、海盐县农业部门组建一实体为龙头,建立两大农资连锁配送中心,作为农资商品连锁配送的实施主体。农资商品统一由两大农资连锁配送中心集中配送,从而形成一个农资进出把关严格、流通线路清晰、内在质量保证的农资供应主渠道。现有的农资经营单位经重新审核,符合经营条件的,必须选择经营主体,进入两大农资连锁经营网络,原则上原属系统归属原系统,统一经营网点标志标识。连锁经营网点按功能、形式分为特许加盟店、配送便利店两种形式、特许加盟店每个镇2-3家,允许保留原有法人执照,与归口连锁主体签订加盟协议,接受连锁管理。配送便利店原则上每个行政村1家,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统一规划。配送便利店必须变更营业执照,归入连锁主体,从而实现以镇为骨干、行政村为基础的,农资进货渠道可靠、销售行为合法规范、农民购买方便放心的农资零售网络,把放心农资送到农民手中。
(二)农资连锁经营网点标准
1、特许加盟店营业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仓库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年销售额25万元以上;配送便利店营业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仓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年销售额10万元以上;
2、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专项规定,按规定须凭许可证经营的应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3、店招、店面、店堂和货柜货架采用统一设计的外观和标准。
4、所有商品必须明码标价,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
5、经营的农资商品应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有配套的消防及安全防护设施;
6、农资连锁放心店应建立《进货验收备查制度》、《不合格农资商品下柜制度》、《消费投诉处理制度》等制度,并在经营场所明示,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7、农资连锁店应建立信用台账,进货发票按月装订,在出售农资时要出具农资商品质量信誉卡;
8、从业人员需具有从事农资销售或农资服务2年以上工作经历;
9、必须定期参加配送企业举办的培训活动,熟悉农资商品的性能、使用方法及相关知识,依法经营,遵守配送企业经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为消费者提供农资市场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并根据消费者需求适时组织农资技术服务、培训活动。
10、经营管理标准化。在农资连锁网络经营管理模式上实行“统一标识、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明码标价”六统一管理。
(三)建立农资监管监督网。
切实有效的监管监督是农资市场规范有序的重要保证,建立一个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不间断的监管监督网络是农资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之一。一是部门监管。由县农经、工商、质监、等部门严格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农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和农资市场秩序的监管,同时加强部门配合,必要时开展联合检查的执法。二是镇协管。聘请镇村农技人员为农资协管员,利用他们与农资经营使用者和广大农民接触频繁的优势,传递农资监管相关信息,宣传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三是行业自律。指导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完善农资行业协会,建立行业公约、协会章程,自我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保证整体利益,抵制、阻止各种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四是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曝光假、劣农资的典型案件。聘请镇村干部、专业合作社社员、种养大户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为农资质量监督员,形成社会监督网络。充分运用农资信用监督投诉举报电话:12316 12315,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各种农资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全社会形成有效监管农资的良好氛围。
(四)建立农资信用信息网。
利用海盐县数字农业网,充分发挥海盐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作用,进一步整合企业信息资源,强化信息互动,建立一个覆盖全县的农资信用信息网络,搭建包含全部农资企业信用档案的动态信息库,集聚分散在各部门的农资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及时向公众发布农资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农资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人员档案、违法违规情况记录、农资执法检查动态、质量抽检结果及有关的种子审定号、农药登记证、肥料登记证等,使农资信用监管信息上下相通、左右相连,实现农资信用体系网络化、信息化管理。
(五)建立农资企业生产经营诚信制度。
指导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完善农资行业协会,制订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等行业自律制度;督促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制订、实施保证农资产品质量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责任制度、优质服务制度、产品进出检验制度、产品保管制度等,实现从采购、生产、贮藏、销售等各环节都有规范制度保证;建立农资质量可追溯机制,生产企业重点推行IS0系列认证,经营企业重点推行“二帐二票一卡一书” (进销台账,农资商品进、销货发票,农资商品质量信誉卡,农资商品质量承诺书)制度。
(六)建立农资企业信用评价制度。
制定《海盐县农资企业信用等级管理办法》,确定农资企业信用等级标准和认定、变更信用等级的办法,规定信用等级的公布方法和途经,设定不同信用等级企业的奖惩措施,征集政府部门的监管信息,同时参考行业协会,消费者评价信息。信用等级评定可根据市场主体资格、经济实力、执法检查情况、合同履约率、守法程度、消费者投诉、公众评价等信息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分级,评定应公正、慎重,保证评定结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对长期守法诚信企业要给予宣传表彰,采取优惠措施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对信用等级低的企业要予以警示和限期改正,对违法次数多、性质严重的企业,予以重点监控。
(七)建立农民利益受损补偿制度。
一要进一步完善农业生产事故鉴定办法,健全农业生产事故鉴定和农业损失评估组织。二要加强调解工作。各级农业部门、消费者协会是因农资产品质量所引发农业生产事故的主要调解者,应确定专人加强调查、协商和处理工作。三要加强法律援助。在调解、督促无效的同时,及时通过消费者协会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通过法律援助中心给予法律援助。四要开展政府救济补偿。对确因无法赔偿损失且受害者又无能力恢复生产的,由政府给予相应救济。五要建立农业生产事故保险制度,探索化解农业风险的市场化分担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责任。
开展农资连锁经营和农资信用体系建设,是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要高度重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县级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农资产品的信用管理,负责组织开展农资打假和农资市场检查等联合执法行动;负责农资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的指导:负责各农资企业工商管理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农资企业注册登记和配合联合执法行动;负责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指导和监督农资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建设;负责农资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农资的价格管理。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农资经营主体的经营资格审批,严把市场“准入关”,包括农资从业人员技术培训、许可审批、农资企业年度审核制度等。各镇区要做好辖区内日常管理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
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增加工作透明度,做到执法公平、公正。要对已建立的农资连锁放心店实行动态管理,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要及时摘去农资放心店牌子。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产品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积极引导农资放心店开展诚信经营,提供优质服务,确保农民用上放心农资,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规范、有序的农资市场秩序。要进一步完善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消费者勇于揭露农资生产经营中的失信行为。
(三)注重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加强农资连锁经营和农资信用体系建设舆论宣传,发动社会各界参与,充分利用农资打假联合行动、科技下乡活动等有利时机,以及电视、广播、报刊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农资连锁经营和农资信用体系建设的目的、意义,增强农资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信用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