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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盐经济开发区(西塘桥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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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规上企业、直属各单位:

《海盐经济开发区(西塘桥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已经海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西塘桥街道办事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工作职责通知 

  抄送:县府办、县安监局、县质监局、县消防大队、沈晓红县长、孙雄伟副县长。

  海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海盐县人民政府西塘桥街道办事处2011年1月17日印发

海盐经济开发区(西塘桥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海盐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海盐经济开发区(西塘桥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管委会(街道)主任是全区(街道)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区(街道)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副主任协助主任抓好全区(街道)安全生产工作,各位副主任(副书记)、主任助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三条各村、社区、规上企业、直属各单位负责本辖区(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行政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区(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开发区管委会(西塘桥街道办事处)领导下的议事机构,不代替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工作职责是:在开发区管委会(西塘桥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指导全区(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区(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分析全区(街道)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完成开发区管委会(西塘桥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安委会主任由开发区管委会(西塘桥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安委会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副主任担任。

  第六条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区(街道)有关部门、单位及县级部门下派单位组成,负责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并接受区(街道)安委会的监督、指导。

  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党政办、经发局、社发局、派出所、工商所、质监站、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环保所、综治办、农业发展局等11个部门(单位)组成。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的上级分管领导或部门主要领导担任。

  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街道)安监站(经济发展局)。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经济发展局的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

  第七条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研究并提出全区(街道)安全生产工作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部署、指导全区(街道)安全生产工作。

  (二)监督、检查、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和村、社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全区(街道)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五)研究拟订年度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六)承办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

  (七)督促、检查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八)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安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全体成员或有关成员参加的扩大会议或专题会议。

  第九条根据需要,以开发区管委会(西塘桥街道办事处)名义进行的全区(街道)安全生产大检查一般每年不少于二次,区(街道)安全生产检查组由安委会组织,区(街道)领导带队,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任检查组正副组长,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

  第十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关部门在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的同时必须报告区(街道)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安委会文件由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安委办文件由安委办主任签发。

第四章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安委会成员单位共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认真研究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根据国家和省、市、县相关要求,制定相关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安全生产普查和专项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事故的发生。

  (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督促有关单位实施。

  (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七)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并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适时组织演练。

  (八)严格按照规定报告和通报事故情况,协助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负责将开发区管委会(西塘桥街道办事处)及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安全生产责任逐一分解、层层落实。

  (十)负责所辖范围的安全监管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本系统做好安全监管工作。

  (十一)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相关安全监管工作。

  (十二)负有行政许可职权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项目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

  (十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落实安全监管人员。

  (十四)负责本系统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五)完成开发区管委会(西塘桥街道办事处)及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四条党政办工作职责:

  一、宣传:

  (一)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区(街道)安全生产公益宣传;组织各新闻单位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二)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刊播全区(街道)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公告和通报。

  (三)指导新闻媒体及时准确报道突发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

  二、工会:

  (一)参与研究、制定全区(街道)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指导企业工会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三)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技能竞赛活动,教育广大职工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安全生产权利、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四)参加区(街道)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三、 团委:

  (一)将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积极动员企业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开展“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等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协助党工委、管委会(街道)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带领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十五条城乡建设局工作职责:

  (一)协助县建设部门做好全区(街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督促、指导工作,组织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二)负责协调全区(街道)高危行业的规划布局。

  (三)协助县建设等部门做好全区(街道)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化等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负责指导、督促建筑(市政、园林)等施工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五)协助县建设等部门做好全区(街道)供水、燃气、市政设施、环卫、园林等单位(设施)运营的安全监管工作。

 (六)配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维护除等级公路外交通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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