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县农村土地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经费管理,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经费的监督,保障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经费专款专用,促进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事业顺利发展,现将《海盐县农村土地纠纷调解仲裁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海盐县农村土地纠纷调解仲裁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海盐县农业经济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海盐县农村土地纠纷调解仲裁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经费管理,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经费的监督,保障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经费专款专用,促进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意见》和《海盐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仲裁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经费,是指专门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事业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拨款专项经费。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承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业务;
(二)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宣传、教育培训、调研工作;
(三)表彰、奖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其他必要开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