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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盐县县级部门(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海盐县县级部门(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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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海盐县县级部门(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海盐县县级部门(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海盐县县级部门(单位)基本支出

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海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预算监督实施办法》,结合海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行政单位的行政运行经费、事业单位的事业运行经费或机构运行等基本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基本支出预算由县级各部门(单位)以及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基本支出预算组成。本办法所称“县级部门(单位)”,是指与县财政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事业单位。

  第四条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支出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其性质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纳入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六条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预算内外资金、单位自筹资金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二)优先保障的原则。财力安排首先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三)定员定额、定项管理的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对不宜采用定额标准管理的项目,采取定项管理的方式合理安排基本支出预算。

  第二章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和方法

    第七条定员定额和定项管理是测算和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定员,是指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根据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

    定额,是指根据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规定的指标额度。

    定项管理,是指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中实行定额管理以外的其他内容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单位实际需要确定开支数额。

    第八条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

    (一)制定定额标准要以公平为前提,兼顾单位的实际支出水平。

    (二)制定定额标准要量力而行,以财力可能为基础,切合实际,具有可行性。

    (三)制定定额标准要规范化,制定方法要具有科学性。

    第九条制定定额标准的方法

  (一)依据国家、省有关的政策和本县的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及单位的工作量、人员、资产等数据资料制定定额标准。

  (二)依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进行合理调整、归并,形成若干基本支出定额项目。

  (三)基本支出定额项目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人员经费包括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具体定额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补贴及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医疗费、助学金、住房公积金和其他经费。公用经费包括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具体定额项目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日常维修费、会议费、专用材料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和其他公用经费。其定额项目分单项定额、综合定额和定项管理。

  (四)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精神,为规范定额管理工作,在核准同类型单位的基础上,对县级事业单位实行分类管理的财政供给政策。

    (五)在核准同类型部门(单位)的工作量、占用的资源和相关历史数据资料的基础上,根据财政分类供给办法,以人或实物为测算对象,确定同类型部门(单位)的公用经费单项定额和综合定额。

    (六)定项管理项目由部门(单位)的实际需要和有关政策规定提出安排意见,经审核后确定。

    第十条定额标准的调整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的调整原则上在预算年度开始前进行。定额标准一经下达,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作调整。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因素,在确定下一年度定额标准时,由县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章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与审核

    第十一条县级各部门(单位)根据县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编制本部门(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按照规定格式报送。

    第十二条县财政部门对县级部门(单位)报送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按照定额标准及有关依据,结合部门(单位)基本支出结余情况,测算并下达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下同)。

    第十三条县级部门(单位)在县财政部门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额内,根据本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在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的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之间,调整编制本部门的基本支出预算,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县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县财政部门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县级各部门(单位)报送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及时向各部门(单位)批复。

第四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基本支出预算中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县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执行中发生的非税收入超收部分,报经批准后,可安排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发生的短收,县级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提出调减预算方案。如遇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基本支出预算的,报经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县级部门(单位)应加强对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并按照有关结余资金管理规定使用。

  第十八条县级部门(单位)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控制各项支出,并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和监督。

  第十九条县财政部门负责对县级部门(单位)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1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海盐县县级部门(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盐财预〔2002443号)同时废止。

海盐县县级部门(单位)项目支出

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县级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各项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海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预算监督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部门(单位)以及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项目支出预算由县级各部门(单位)以及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项目支出预算组成。本办法所称“县级部门(单位)”,是指与县财政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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