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0〕36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扎实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基本要求和原则
(一)基本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紧紧围绕“两创”总战略和构建和谐社会总要求,坚持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通过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着力提高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充分发挥广大退役士兵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和国防军队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自愿自主选择,免费参加培训。退役士兵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愿报名,自主选择专业(工种),免费参加一次由政府组织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2.技能培训为主,学历教育为辅。根据我县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和需求,以提高退役士兵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核心,重点抓好就业市场急需紧缺的技能人才培养,同时鼓励支持退役士兵参加中、高等职业技能学历或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3.实行属地管理,就近就地培训。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由县政府领导、县级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组织指导本县范围内的承训学校和机构具体实施。
二、教育培训的对象、形式和招生办法
(一)教育培训对象
自2010年冬季起,凡我县负责接收安置的城乡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不含因精神病退役的1—6级残疾军人),均可在当年度报名参加一次免费教育培训。
(二)教育培训形式
教育培训分为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两个方面,每名退役士兵在退役当年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种培训或教育。
1.技能培训:退役士兵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3—6个月,一般在当年内培训结业。培训的学校、机构和专业由县政府相关部门择优确定,并在当年度退役士兵安置报到前公布。
2.职业教育:退役士兵如需就读中等职业学校或技工学校的,可免试就读县内指定的相关学校,学制一般为两年。
3.高等学历教育:退役士兵要求参加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执行普通高校教育教学相关管理规定。
原从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技术院校征集入伍的退役士兵,可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并享受相应待遇。
(三)招生办法
县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相关部门及承训学校和机构,根据县民政部门提供的年度退役士兵有关情况,制订招生计划,发布招生信息。退役士兵按照有关要求,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查后,由承训学校和机构负责录取。具体招生办法由各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自身实际制定。
要求参加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统一纳入全省高考统招体系。具体招生办法按照省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教育培训的教学组织、教育管理和就业服务
(一)规范教学组织
选择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优、就业率高的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承担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任务。各承训学校和机构要着眼市场和社会需要,结合退役士兵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和就业意向等实际情况,注重改进教学方法,坚持因材施教,精心设置培训专业和课程,认真制订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计划,选用和编写高质量的培训教材,切实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严格教学规程,确保落实教育时间、教学内容。建立实习基地,强化实践环节,退役士兵培训期间的实训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培训时间的一半。创新教学模式,积极探索学分制、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等多种形式的教学模式,采用模块化、一体化等教学方法,完善校企合作培养机制,推行“订单式”培训。认真组织考试考核和相关职业技能鉴定,确保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二)严格教育管理
坚持教育和管理相结合,教学和育人相统一。各承训学校和机构要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学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全面认识和把握国情,加深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使他们充分认识党和政府对他们的真切关怀,珍惜教育培训机会,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学风,投身学习和培训。充分发挥党、团组织的作用,大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引导退役士兵学员保持和发扬军队优良传统和作风,做到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强化实践,学有所成。加强日常管理,严格校纪校规,增强退役士兵学员的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教育引导他们自觉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成为思想、技能“双过硬”的新型实用人才。
(三)加强就业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