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嘉兴市 > 海盐县 > 正文

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文章播报

语音引擎就绪
进度: 0/0 (0%)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地名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海盐县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巩固地名现有成果,推行地名公共服务,加强地名管理,以法定形式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确保地名标准化、规范化,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海盐县域地名总体规划(2009—2020)》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使用、地名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镇(街道)行政区域名称、社区(居民区)、村等名称;
  (二)自然镇、自然村、片村,农、林、牧、渔点,居住区(坊、里、苑、公寓、园等)、广场、街(路)、巷(弄)、区片等名称和街巷门牌(含楼幢、单元、户室号);
  (三)经济开发区、专业园区(工业、农业、科技园区,大型蔬菜基地、养殖基地、果园、林场)、专业市(商)场等名称;
  (四)铁路、公路、航道、铁路站、长途汽车站、货运枢纽站、城市公共交通站(点)、港口、码头(轮渡站)、渡口等名称;
  (五)海塘、江(河)堤、水闸、桥梁、立交工程、10层以上的标志性高层建筑物、大型建筑物等名称;

  (六)公园、大型游乐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企事业单位、名胜古迹、纪念地、文物保护单位等名称;  
  (七)山、河、湖、海、岛、礁、沙滩、海湾、海涂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全县的地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部门配合。

  县地名委员会主管全县的地名管理工作。县地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地名办),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地名管理的日常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地名工作,业务上接受县地名办的指导。

  财政、发改、公安、建设、教育、工商、国土资源、交通、水利、邮政、电信等县地名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各镇、街道、各类经济区域管理部门,都应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县地名办做好地名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县财政局

  保障县地名办的日常办公经费,落实地名标志设置和维护经费,及时核拨地名管理中必需的专项经费。

  (二)县发改局

  在计划立项及审批基建项目中凡涉及到地名命名、更名的,应督促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将拟定命名的名称报县地名办审核后,凭县地名办的审核意见给予办理有关立项手续。

  (三)县建设局

  在开发建设项目中凡涉及到地名的,应负责将拟定命名的名称报县地名办审核。县房管处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房屋买卖、房屋产权变更、产权证发放及办理各房地产开发单位房屋预售许可证时,所涉及的地名必须以标准地名为准。对各类住宅、大型建筑物的竣工验收,应将地名标志的设置作为验收内容之一。

  (四)县交通局

  负责对交通设施中的桥梁、公路等名称的申报;在省道、国道两侧设置地名标志时,必须使用标准地名;凡涉及地名的公共交通站点,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五)县国土资源局

  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及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时,所涉及的地名必须以标准地名为准;对未办理地名使用手续的开发建设项目暂缓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六)县广播电视台

  负责宣传报道县地名工作的法规、地名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公布经地名主管部门核准同意的新命名、更名的地名;对未经县地名办批准的地名,不予广告宣传。

  (七)县文化局(体育局)、旅游局

  负责文物古迹、游览地等名称命名申报和地名标志设置及使用单位管理。出版的各类出版物涉及地名的,应使用标准地名。

  (八)县工商局

  企业登记或更改地址,其提供“产权证明”上载明的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符的,应要求企业提供门牌证明,并注明原地址;在审定企业名称时,其组织形式涉及中心、城、广场的,应请县地名办提出意见;户外发布广告涉及地名的,必须查验相关的地名批准证明。

  (九)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辖区内标准地名命名(更名)申报工作,协助县地名办做好辖区内标准地名命名(更名)有关工作。

  第五条  地名管理机构的任务:依据国家、省关于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行使地名管理的各项行政职能,采取各种技术手段,逐步实现国家地名标准化和规范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对外交往服务。

  地名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命名和更名事项,召集地名专家组成员审核本辖区内各类地名的命名和更名的申报,公布标准地名;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地名工作规划;

  (四)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

  (五)指导和协调全县的地名管理;

  (六)收集和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开展地名咨询服务;

  (七)审定并组织编纂全县性的标准地名资料和工具图书,负责对各类专业或内部出版物中地名的审核;

  (八)召开地名工作会议,组织地名学术研究;

  (九)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对专业部门使用的地名实行监督和协调管理。

第三章 地名命名和更名的原则

  第六条 地名命名和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与社会的利益,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理、经济特征。新建、改建的城镇街巷、居住区的命名要实现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

  (二)符合城乡总体规划要求,一地一名,名地相符。地名通名应反映所称地理实体的地理属性(类别);

  (三)符合社会道德风尚,含义健康,用字规范;

  (四)尊重当地居住人的意愿。在办理命名、更名工作过程中,应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群众的意见;

  (五)一般不用人名、外国地名命名本县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六)避免使用生僻字、同音字、多音字、序数词、易混淆的字命名地名;

  (七)派生地名一般应当与主地名相统一;

  (八)原则上不得以企业名称冠名;

  (九)未经地名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新地名或更改地名。

  第七条 下述范围内的地名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同义:

  (一)本县范围内的镇、街道、铁路站、长途汽车站、货运枢纽站、港口、码头(轮渡站)、渡口和本办法第三条第(三)、(六)、(七)项所列地名;

  (二)本县任何一个镇、街道内的居民区、村名称和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所列地名;

  (三)本县任何一个镇、街道范围内的自然镇、自然村、片村,农、林、畜、渔点等名称;

  (四)本县任何一个镇、街道内的居住区、广场、街(路)、巷(弄)、区片、城市公共交通站(点)名称。

  第八条 下列地名应重新命名:

  (一)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地名;

  (二)极为庸俗或者带有侮辱性含义的地名;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地名;

  (四)受社会发展或城市建设影响而消失的地名;

  (五)未经审核或者擅自命名并且已经使用的地名,应当予以取消并重新申报。

第四章 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下列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县地名办提出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审核,报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地名主管部门审批: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嘉兴市 > 海盐县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haiyanxian/20210601/169733.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语音播报提示

您的设备需要手动确认才能开始播报

设备提示:

  • 请确保设备未静音
  • 点击确认开始播报
  • 支持后台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