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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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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考核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海盐县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

考核管理办法


为促进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的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特制定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考核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现代农业“五大工程”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盐政办发[2010]82号)的要求,围绕实施现代农业“五大工程”建设,培育一批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强一批农业龙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基本条件

(一)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通过县规范化认定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组织形式与基础条件。合作社工商登记2年以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成员出资清晰,股金结构规范;内部组织机构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中从事生产者成员不少于1/3。入社成员100个以上;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办公场所。

2.制度建设与内部管理。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财务会计管理、民主管理、盈余返还制度健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生产记录完整、资料齐全、产品质量可追溯;合作社报表等资料按要求及时报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觉接受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3.生产经营状况。合作社生产基地通过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或产品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森林食品或有机食品等认证;合作社有注册商标,统一品牌销售成员产品占成员全部产品比例60%以上;按照生产标准和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和加工,标准化生产的产品产量(或面积)占总产量(或面积)的80%以上;统一农业投入品采购供应比例80%以上。农机、植保等服务类合作社的申报条件,在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方面可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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