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考核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海盐县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
考核管理办法
为促进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的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特制定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考核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现代农业“五大工程”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盐政办发[2010]82号)的要求,围绕实施现代农业“五大工程”建设,培育一批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强一批农业龙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基本条件
(一)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通过县规范化认定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组织形式与基础条件。合作社工商登记2年以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成员出资清晰,股金结构规范;内部组织机构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中从事生产者成员不少于1/3。入社成员100个以上;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办公场所。
2.制度建设与内部管理。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财务会计管理、民主管理、盈余返还制度健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生产记录完整、资料齐全、产品质量可追溯;合作社报表等资料按要求及时报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觉接受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3.生产经营状况。合作社生产基地通过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或产品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森林食品或有机食品等认证;合作社有注册商标,统一品牌销售成员产品占成员全部产品比例60%以上;按照生产标准和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和加工,标准化生产的产品产量(或面积)占总产量(或面积)的80%以上;统一农业投入品采购供应比例80%以上。农机、植保等服务类合作社的申报条件,在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方面可放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