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有关部门:
根据省、市减负办关于2011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部署和主要工作及职任分工要求,结合我县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目标责任,为确保2011年全县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落到实处,经县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研究并同意,现将《2011年海盐县减轻企业负担主要工作及责任分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紧布置,认真贯彻落实。
海盐县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
(海盐县经济贸易局代章)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2011年海盐县减轻企业负担主要工作及责任分工
2011年全县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要围绕全县经济工作中心任务,以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为目标,以“三查、三抓”活动为载体,以深入开展“五项治理”、查处涉企“三乱”案件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标本兼治,突出重点,加强督查,狠抓落实,努力在治乱减负上有新的突破、新的成效,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全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主要工作及责任分工如下:
一、深入开展“五项治理”。
针对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对检验检测检疫、执收执罚、垄断经营和服务收费、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涉企收费、涉车收费行为的“五项治理”。重点整治消防系统、垄断行业、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涉企收费问题。
(一)开展消防系统涉企收费专项治理。
1、开展消防系统涉企收费自查自纠。重点整治个别单位和消防人员设立前置条件进行搭车收费,强制或暗示企业先缴费后审批等行政行为不规范问题;将消防协会设立在审批执法部门,行政审批、执法人员和消防官兵兼消防协会工作人员,行政工作和协会工作不分问题;利用行政职能和部门影响力,指定或变相指定企业购买消防产品问题;利用各种名义向企业索要或变相索要赞助费问题;消防培训方面的收费过高和不规范问题。要针对这些问题开展自查自纠,建立制度,规范行为。县消防大队负责。
2、开展消防系统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对消防系统涉企收费专项治理组织领导、工作方案、开展自查自纠等工作情况,特别是问题整改、成效和制度建设情况加强跟踪督查。县公安局牵头,县减负办、县纠风办、县发改(物价)局参与。
(二)继续开展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涉企收费行为专项治理。
1、继续抓好“一规范、三严禁”。进一步规范中介组织进入行政服务中心。严禁行政机关设立前置条件,为中介机构、社团组织提供收费方便;严禁行政机关利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为中介机构、社团组织搭车收费、指定或强制服务;严禁行政机关通过中介机构、社团组织搞创收,变相设立“小金库”。县发改(物价)局、县民政局、县行政审批中心负责。
2、对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脱离工作开展一次检查。切实巩固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机构、人员、职能、财产“四分离”工作成果。县发改(物价)局、县民政局负责。
3、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3034号),开展社会团体收费检查。继续做好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清理工作。县发改(物价)局、县民政局牵头,县财政(地税)局参与。
4、加强对行政机关通过下属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涉企培训和收费不规范问题的监督检查。县发改(物价)局牵头,县纠风办、县减负办参与。
(三)继续开展行政执收执罚和垄断行业涉企收费行为专项治理。
1、对环保、水利等部门涉企收费进行检查。县发改(物价)局牵头,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参与。
2、环保、税务、工商、公安、人防、安监、食品药品监督和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要对去年开展执收执罚专项治理情况进行一次“回头看”。对执收执罚有关政策制度清理、规范和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对系统和所属或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协会、学会、事务所等涉企收费、执罚行为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规范自由裁量权,加强依法行政、依法执法,坚决纠正执法过程中的不规范问题。县环保局、县国税局、县财政(地税)局、县工商局、县公安局、县人防办、县安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
3、开展银行收费专项检查。县发改(物价)局牵头,人行海盐支行、县银监办参与。
4、开展执收执罚行为检查。对环保、质监、税务、工商、公安、建设、人防、安监、食品药品监督和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执收执罚专项治理情况组织抽查或督查。县纠风办牵头,县减负办、县发改(物价)局和有关部门参与。
(四)继续开展检验检测检疫行为专项治理。
1、环保、质监、交通、公安、食品卫生监督等部门要对去年开展专项治理情况进行一次“回头看”。对检验检测检疫有关政策清理、规范和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对所属或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有关中介机构、协会学会检验检测检疫和服务收费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切实纠正行为不规范、收费过高的问题。县环保局、县质监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加强非强制性检验检测收费行为的管理。严格规范执法和收费行为,建立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切实规范非强制性检验检测收费行为。县环保局、县质监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开展检测检验检疫收费行为检查。法律明确由财政承担费用的强检项目,不得向企业收取检验检测费;法律明确对检验样品由财政支付的,检验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向企业支付样品的成本费用。查处和纠正只收费不服务、重复检测检验检疫和重复收费、提高标准收取检测检验检疫费用,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擅自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违规行为。县发改(物价)局牵头,县纠风办、县减负办和有关部门参与。
(五)继续开展涉车收费专项治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