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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盐县县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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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各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

  现将《海盐县县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考虑到此次改革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算单位分批发卡,按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进度,推行公务卡改革。

  二、申领公务卡的人员,由预算单位确定,可以分批办卡。

  三、预算单位应积极推行使用公务卡,提高公务卡使用率,逐步取消现金结算方式报销。

  四、将差旅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等项目纳入刷卡的范围;具备刷卡条件的其他公务支出,也可列入刷卡范围。

  五、第一批公务卡自2011年61日起启用。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海盐县县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行为,减少现金结算支付,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的建设,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浙财库字〔2008〕16号)、《关于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财库字〔200923号)、《嘉兴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嘉政办发〔201070号)、《海盐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盐政发〔20094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消费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既有一般银行信用卡的共同属性,又有财政财务管理的独特属性。

  第三条公务消费的公务卡结算,只改变现金支付的结算方式,不改变预算单位现行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

  第四条为保障金融信息安全,加强对公务卡监控和管理,预算单位公务卡统一使用“6”字开头并具有“浙江公务卡”标记的银联标准贷记卡。

  第五条本办法的实施范围为县级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

  第二章发卡规定

  第六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县级预算单位原则上选择本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银行为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

  第七条预算单位确定发卡行后,应与发卡行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并送县财政局和人行县支行备案。

  第八条公务卡申领程序为:单位工作人员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送交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对申请资料进行确认,并由人事部门统一出具证明,送交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发卡。

  第九条申办公务卡的人员由各单位在本单位工作人员范围内确定,每人申领一张公务卡。每个独立核算的预算单位,申请办理一张单位公务卡,用于支付本单位水费、电费等的托收事项。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条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业务范围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只要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支出项目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小型会议费、培训费和招待费等。

  第十一条公务卡实行实名制管理。县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统一组织下,以个人名义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公务卡,相关法律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二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原则上设定在3万元以下。具体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办卡人的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确定,最高不超过5万元。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消费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增加信用额度。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公务卡不允许透支提取现金,公务卡的提现视作个人行为,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报销与提现相关的费用。

  第十四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章报销的程序

  第十五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发生公务消费后,应当在发卡行规定的透支免息期结束日的六个工作日前,按照本单位规定的报销审批程序凭发票办理报销。

  因特殊情况,持卡人不能在规定还款免息期内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持卡人应预先联系本单位人员,告知姓名(卡号)、消费时间、金额等有关内容,由联系人向财务部门代为办理借款手续,财务部门先将资金转入持卡人公务卡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再按规定补办报销、还款手续。

  第十六条单位财务部门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对个人公务卡刷卡消费凭证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不予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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