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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海盐县2011年度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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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财政办,县级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工作,规范公务车辆保险采购行为,现对2011年度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实行定点采购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县国家机关、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投保单位)的各类公务机动车辆。

  二、定点保险机构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县(市、区)有关政府采购机动车辆保险问题的通知》(浙财办字〔2006〕19号)及县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0720号)文件精神,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首席承保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为2011年度全县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机构。

  三、定点保险有效期

  本次定点保险服务的有效期自2011年51日起至2012430日止(投保车辆保险期限为一年)。

  四、采购险种及优惠

  (一)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必保险种。各投保单位按规定必须投保,连续两年无事故其费率优惠为20%,连续三年无事故其费率优惠为30%

  (二)机动车辆一般商业险及其他商业附加险。按照实用、合理、节俭的原则,确定车辆损失险、第三者(综合)责任险(限额5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1万元)为必保商业险种;对不计免赔险和其他附加险种(最多不能超过2个),投保单位可根据需要参保,定点保险机构的基本保费费率优惠统一为30%(或折扣率为70%)。

  (三)代收车船税。根据浙嘉地税政[2008]121号《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从200911日起由保险公司实施代收车船税。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在有效期内,如遇国家保险监督部门批准调整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及系数,定点保险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与县政府采购办重新确定保费、服务承诺等内容后,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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