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海盐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县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进一步提升我县地名管理工作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83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21号)精神,决定今年在全县开展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为做好本次地名普查工作,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
本次地名普查的主要目的是全面查清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地名的基本情况,掌握地名基础数据,对已有地名相关信息进行全面补充、更新和完善,对有地无名、有名无地、一地多名、多地重名、地名用字不规范等问题进行标准化处理,对重要地理实体设置规范标准的地名标志,为国家地名数据库提供现势、准确、有效的地名信息数据,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
二、普查范围
本次地名普查共分12个大类、68个子类,主要包括:
(一)行政区域名称(县,镇、街道);
(二)非行政区域名称(农、林、渔区,工业区、开发区,贸易区、口岸等);
(三)群众自治组织名称(村委会、居委会、社区);
(四)居民点名称(城镇、农村等);
(五)交通运输设施名称(公路、道路、汽车站、停车场、港口、渡口、桥梁等);
(六)水利、电力设施名称(水闸站、发电站等);
(七)纪念地与旅游景点名称(公园、风景区、纪念地、遗址等);
(八)建筑物名称(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建筑群和15层以上高层建筑物,亭、台、碑、塔,广场、体育场等);
(九)单位名称(党政机关、民间组织、事业单位、企业等);
(十)海域名称(海洋、海湾,岛屿、暗礁,海岸、滩涂,半岛、岬角等);
(十一)陆地水系名称(河流、湖泊);
(十二)陆地地形名称(山峰)。
三、普查方法与步骤
本次地名普查采取自下而上、条块结合的方法进行。即:按照“普查范围”,涉及到各镇(街道)的,由各镇(街道)统一组织实施普查并上报,涉及到县有关部门的,由各部门组织实施普查并上报,最后由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核对、分类汇总。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3月1日~4月30日)。成立地名普查工作机构,制订地名普查方案,确定普查人员。召开第二次地名普查动员会议,部署具体普查工作,组织普查员进行专业培训。民政部门负责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地名普查人员业务培训工作,海域地名普查培训由农经部门组织实施。各地名普查单位根据地名普查工作量组建普查队伍,做好地形图准备及地名资料搜集核对工作。
(二)登记调查阶段(5月1日~7月31日)。在认真做好地方志书、文件档案、书籍典故、历史资料、规划图纸等资料搜集工作的基础上,各地名普查单位全面收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召开熟悉本地情况的老同志和村居干部座谈会,对资料情况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填写好地名普查登记表。组织专业人员到实地调查采访地名现状,拍摄相应的图像视频资料,完成资料整理和地图标注校对。各镇(街道)应同时填报农村门牌、集镇路牌等地名标志设置图表。
(三)考证录入、地名标志设置阶段(8月1日~10月31日)。根据国家和省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规定,按照地名命名更名权限和程序,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导入国家地名数据库。根据普查成果和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标记和变化的地物。开展农村门牌、集镇路牌等地名标志集中采购和标准化设置工作。
(四)总结和成果上报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对各镇(街道)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进行检查验收,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及地名普查成果审批报告。按工作规程要求,逐级上报第二次全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并完成普查成果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普查工作结束后,2012年将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地名标志标准,进一步对重要地理实体设置地名标志,并编制出版镇(街道)标准地名图集和《海盐县地名志》,进一步完善和充实地名电子地图。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地名普查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时间紧、技术要求高。县政府专门成立海盐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各镇(街道)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科学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各司其责,明确专人认真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填报工作,并及时提供地名普查的相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