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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元通街道农村集体“三资”委托双代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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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经济合作社:

  为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管理委托双代理工作行为,强化民主监督、会计监督,切实加强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维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社员(股东)的利益,根据盐委办[2010]7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精神,特制定《元通街道农村集体“三资”委托双代理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并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元通街道农村集体“三资”委托双代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和财务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 资产 资源管理的意见》(盐委办[2010]71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三资”委托双代理是指不改变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独立核算单位和资金、资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民主监督权和收益分配权的前提下,经村(社区)社员(股东)代表会议同意,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与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将村(社区)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的会计、出纳工作委托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理的一种农村集体 “三资”、财务管理模式。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元通街道范围的村(社区)经济合作社(包括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及所属经济实体,下同)。

  第二章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四条 海盐县农业经济局是全县农村集体“三资”及其财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农经总站负责日常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及其财务管理的领导工作;街道成立“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街道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负责“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管工作;“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的核算、监督、服务工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日常管理和财务收支报账等工作。

  第六条 “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设置主任一名,代理会计和代理出纳各1名,每个代理会计和代理出纳代理村(社区)数一般在5-6个为宜,街道为“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提供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包括计算机及财务软件等)。

  第七条 村(社区)经济合作社设财务负责人和报账员,财务负责人由村(社区)经济合作社社长(董事长)担任,报账员的调整应当经街道主管部门同意。

  第八条 村(社区)报账员及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九条 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1、按会计制度和电算化要求管理好各村(社区)的财务;

  2、按有关规定监督各村(社区)“三资”和财务管理;

  3、按时向村(社区)和有关部门报送会计信息;

  4、负责收款收据、银行(包括信用社,下同)票据的管理工作;

  5、指导村(社区)经济合同的签订和管理;

  6、指导村(社区)按时做好“三资”和财务公开工作;

  7、指导村(社区)报账员记好相关的备查账;

  8、做好各类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9正确处理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与各村(社区)之间的代理监管与服务关系。

  第十条 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理会计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并严格执行村(社区)级集体“三资”和财务规范化管理的有关制度。

  2、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保证会计核算的规范、及时和准确,与代理出纳结账每月不得少于1次,结账后10天内提供会计信息,满足各村(社区)所需,指导其搞好“三资”和财务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3、负责银行印鉴中的村(社区)财务专用章、会计章的保管。

  4、负责做好代理出纳和村(社区)报账员的业务指导。

  5、负责村(社区)收款收据的购买、登记、核销。

  6、定期做好“三资”运行和财务收支监管,及时提供分析报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人汇报。

  7、按要求及时提供规范的“三资”和财务公开表。

  8、按月参与代理村(社区)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等活动。

  9、及时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与归档,保证会计资料的安全、完整。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理出纳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并严格执行村(社区)级财务规范化管理的有关制度。

  2、严格审核,按照业务结报流程规范操作,做好代理村(社区)日常财务报账工作,保证受理工作有序、规范。

  3、负责银行票据的购买、签发和收款收据的结报。

  4、负责做好对代理村(社区)报账员业务指导。

  5、负责对代理村(社区)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人汇报、反映,以确保代理村(社区)资金使用安全。

  6、负责做好与报账员的结报、对账工作,每3-5天结报一次,同时进行现金和银行存款对账。

  7、负责逐笔做好现金、银行日记账的登记工作,按月做好与代理会计原始凭证的传递和结报工作。

  8、每月下村(社区)参与代理村(社区)的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等活动。

  第十二条 村(社区)财务负责人主要职责

  1、对本村(社区)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2、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把好资金审批关;

  3、保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4、督促报账员及时向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结报,并不定期地对本村(社区)财务进行检查;

  5、年初拟订年度收支预算方案,经社员(股东)代表会议通过后,按方案开展村(社区)级经济活动。年终向村(社区)社员(股东)代表会议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6、做好村(社区)集体“三资”的管理工作;

  7、负责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各类应收款项的清理结算;

  8、负责银行印鉴中的法人代表章的保管;

  9、自觉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民主理财小组和全体社员(股东)的监督。

  第十三条 村(社区)报账员主要职责

  1、负责备用金管理及资金收付;

  2、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3、每3-5天向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报账一次,同时进行现金和银行存款对账;

  4、登记有关“三资”、财务备查账。做好固定资产、资源性资产、应收款、应付款、内部往来等事项的登记和结算;

  5、做好各类经济合同的结算、兑现;

  6、负责收款收据的领用、保管、与代理出纳的结报和与代理会计的核销。

第三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节财务预决算制度

  第十四条年初,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包括重点工程项目),严禁赤字预算,预算需经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年终或项目完成并验收通过后,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收支或项目决算。财务收支和项目的预决算报告须报街道农经部门和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预算执行过程中,遇到较大变化的,应当提请社员(股东)代表会议对原预算进行调整,并按原规定程序做好会议记录、公布、报送和备案工作。

  第十六条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同步,即每年11日至1231日。

  第二节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管的资金属村(社区)集体资金,不得与财政资金相混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挪用、代交代扣各种费用和侵占集体资金。

  第十八条村(社区)现金收入由报账员负责收取,无特殊情况,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代收各种款项,一般应于收款当日送存村(社区)基本账户,最长不得超过五天。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实行备用金限额管理制度,一切支出,除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的外,应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十九条村(社区)经济合作社在银行统一开立一个基本账户,实行支票户管理,取消存折户。

  第二十条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现。严禁设账外账、搞小金库和多头存款。不准出借、出租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账、款、印鉴分开保管原则。空白支票由代理出纳保管,银行预留印鉴统一为法人代表章、代理会计章和村(社区)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由法人代表保管,代理会计章和村(社区)财务专用章由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理会计保管。

第三节 备用金限额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备用金保管人员为村(社区)报账员,无特殊情况不得安排非报账员管理备用金。

  第二十三条备用金的使用范围

  1、村(社区)干部的差旅费、社员(股民)劳务费等;

  2、村(社区)零星购置办公用品(1000元以下)等小额零星费用;

  3、购置1000元以上办公用品和对外单位的支付业务等应采用转账结算方式。

  第二十四条备用金采用银行信用卡形式,由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办理。

  第二十五条村(社区)备用金数额的核定原则是小额、合理,按3-5天的资金需求量来计算核定备用金,每村(社区)一般3000元左右,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二十六条村(社区)备用金使用实行按期报账制,每次结报期限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各村(社区)备用金在每次结报期限内至少结报一次,按规定程序办理结算报销手续后,补足备用金。

  第二十七条备用金的调整包括备用金调增与调减两种情况,村(社区)报账员经常逾期结报的,将逐步调减备用金数额,村(社区)确因工作需要,原核定的备用金不足以支付3-5天的日常性现金支出,可以调增备用金。

第四节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第二十八条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开支实行财务负责人限额审批制,预算内单项开支3000元以下的由财务负责人审批,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由村(社区)领导班子集体审批,其中10000元以上的必须形成书面意见;预算外的开支必须提交合作社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追加预算。审批人本人经手的开支必须确定其他一名负责人交叉审批。

  第二十九条财务支出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手人注明用途,证明人证实,审批人方可审批。

第五节票据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范围使用嘉兴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严禁出借、虚开收款收据,禁止使用非正规收据收款。街道建立统一收款收据购买、领用、核查、销号、归档制度,每村(社区)收款收据一般控制在一本,最多不超过二本,由报账员负责领用和向代理出纳结报。代理会计负责收款收据的购买、登记保管和核销,严禁多人保管、使用,作废收据不得缺联、缺份。

  第三十一条农村统一收款收据实行按期核查销号制,代理会计负责代理村(社区)统一收款收据的核查销号,核查销号日期与备用金报账日期一致。

  第三十二条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付款票据管理,支付款项必须取得真实合法原始凭证,自制付款凭证只限于村(社区)干部工资、杂务工、误工补贴、征迁赔偿等对本村(社区)农户资金结算。

第六节集体资产公开招投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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