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海盐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维护管理,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管、用长效机制,确保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水利、农经、国土、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组织实施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包括灌溉明渠、地下管灌、喷灌微灌、灌溉泵站以及圩区水闸、堤防、排涝泵站等的维护管理和排灌渠系清淤岁修等。
第三条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管护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水利部门、财政部门主要领导担任,水利、财政、农经、国土、发改、审计、农业综合开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有关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水利局。
第五条水利部门主要职责:县水利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行业主管机关,负责并指导镇(街道)和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负责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的修订、完善,管护标准的制定;制定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考核办法,组织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指导镇(街道)和村成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协会。
第六条财政部门主要职责:筹集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专项资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费的审核、拨付;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经费使用监督等。
第七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负责其辖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的日常检查指导工作,按比例配套管护经费,督促各村建立项目工程管护协会;整理汇总村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协会有关资料,测算、编报每个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协会单位管护经费。
第八条各行政村主要职责:建立项目工程管护协会,成立管护组织及队伍,负责本村范围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管护工作;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筹集管护经费,制定切实可行的章程、制度和操作性、针对性强的管护细则;建立工程管护档案,内容包括:管护人员基本情况,用水户情况,工程设施布局情况,管护内容,管护记录和年度考核情况等。
第三章管护机构组建及管护模式
第九条工程所在地行政村成立管护协会,原则上一个行政村成立一个管护协会,协会应依法依规组建,做到农户自愿、民主通过章程制度和选举产生协会理事成员,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竣工验收后,由各有关部门向工程所在村办理工程及管护工作移交手续,由所在村委托管护协会管理。管护协会应建立健全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制度和管护措施,对所管护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安全运行负责。
第十一条 协会必须通过民主听证等方式确定农户会员每年会费标准并足额按时计收。当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维修需要大额投资时,除县级及其以上部门补助经费外,可根据会员受益大小计收单项会费。协会要建立工程管护资金专帐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切实加强对工程管护资金的使用、管理,不得挤占或挪用。切实好宣传,增强群众保护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法律意识,协调本区域内水事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