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科室、开发区司法所、县公证处:
为提高机关效能,规范对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特制定了《海盐县司法局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司法局
二〇一一年八十七日
海盐县司法局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机关作风建设,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树立廉洁、勤政、高效的政府机关良好形象,根据《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提高执行效率,推进效能型机关建设方面,局机关(含局派驻司法所)和下属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
1、工作责任心不强,未能按照要求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领导交办任务的。
2、违反省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和机关工作人员下村“五条禁令”的。
3、工作不热情、不耐心、作风粗暴、态度生硬、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的。
4、被群众举报或投诉,经查属实的。
5、其他执行效率低下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