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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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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海盐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建筑垃圾。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所产生的费用。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本县居民和外来暂住人口等,均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以及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上级价格、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补偿垃圾运输、处理成本,兼顾居民和单位的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应当举行价格听证。农村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确定。

  第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城镇和农村分别由不同的主体负责收缴,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主体,所收费用应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企事业单位与城市居民、新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各环境卫生服务单位按计量收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收取,特殊行业可根据营业面积收费。

  第七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委托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代为征收。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各环境卫生服务单位赞助资金与物资,促进环卫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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