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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政府性投资项目BT模式投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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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政府性投资项目BT模式投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海盐县政府性投资项目BT模式投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拓宽我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规范政府性投资BT模式项目的管理,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BT融资模式(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是指由政府授权的项目单位将拟建项目,依据本办法规定确定项目BT投资人(以下称BT投资人),由BT投资人组建项目公司组织建设,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单位,由项目单位按合同约定进行分期付款回购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BT融资模式适用于本县范围内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主要包括:

    (一)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供水、排水、污水、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三)非营利性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

    (四)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五条确定采用BT模式建设的项目原则上采取政府指定和项目单位申请两种方式。

    政府指定方式是指政府通过行政指令,要求项目采用BT融资模式进行建设的方式。

    单位申请方式是指项目单位无法筹措建设资金,书面向县发改局、财政局申请采用BT融资模式进行建设。县发改局、财政局根据政府建设资金动态平衡计划,对申请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并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采用BT融资模式进行建设的方式。

    第六条 BT方案的提出

    经县政府同意采用BT融资模式进行建设的项目,由该项目单位提出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

    第七条 BT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融资建设的基本内容、范围;

    (二)BT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

    (三)投资建设期限;

    (四)项目移交方式及相关程序;

    (五)竞标方式和评标标准;

    (六)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管措施;

    (八)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回购总价(回购基数、投资回报率和利息等)的计算方法,回购期限,回购资金来源安排,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和计划;

    (九)项目履约保障措施;

    (十)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第八条 BT方案的审查

    由县发改局牵头,财政、审计、建设、国土、监察等有关部门参与,并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根据政府建设资金动态平衡计划,按照重点突出、总量平衡的原则,对该项目的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第四章  BT投资人的确定

  第九条 BT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审定且初步设计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包括项目合同),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BT投资人。招投标活动应公平、公正、公开,并接受监督。特殊情况下如需实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应在BT融资建设方案中说明,并报请县政府同意。

    第十条 BT投资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经营情况良好,诚实守信,财务报表等真实可靠,无不良记录,不同独立法人可以组成联合体进行投资;

    (二)具备良好的财务投资实力及银行资信能力。自有资金不能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的,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该项目所在行业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其余资金应提供县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

    (三)具有投资类似工程经验的专业投资公司或者具备国家核定的同类工程施工承包资质,有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具有相应的机械设备、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的建筑企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项目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中标的BT投资人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在本县范围内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BT投资人对项目单位承担的义务。项目单位应与BT投资人正式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二条 项目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定义与解释;

    (二)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方式、工期、质量标准;

    (三)BT投资人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股权转让、股权抵押等;

    (四)征地拆迁和项目使用土地的落实情况;

    (五)项目投融资建设的监管;

    (六)项目合同履约保障;

    (七)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项目移交方式与程序;

    (九)回购总价(回购基数、投资回报率和利息等)的计算方法,回购期限,回购资金来源安排,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和计划;

    (十)项目合同的终止;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十三)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BT投资人确定后,需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施工单位。如BT投资人具有项目施工能力,且有意向施工的,应在BT融资建设方案中说明,经资格审查后,报请县政府同意后方可直接确定为项目施工单位。

 

第五章  各方职责

  第十四条在BT融资项目中,县发改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审批权限内的BT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三)组织有关部门对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四)核准项目招标方式;

    (五)下达BT项目投资计划,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管;

    (七)建立BT项目储备库,适时提出一批适合的项目。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BT项目融资建设实施方案的审查;

    (二)审定BT项目的融资计划;

    (三)对BT融资项目的概算、预(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提出回购总价的意见;

    (四)支付BT项目中的财政性资金;

    第十六条 县建设、国土、审计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切实帮助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做好BT融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办理规划、用地、环评、初步设计等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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