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国土资源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国土疑难信访事项责任领导领办和集体讨论规定》已经局班子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贯彻落实。
二0一一年七月八日
国土疑难信访事项责任领导领办和集体讨论规定
第一条 为准确适用国土法律、法规、规章、保证国土疑难信访事项的办理质量,减少和避免失误,切实维护和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土疑难信访事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反映的情况涉及时间久远;容易引起群体访;重信重访;涉及局内部多个业务单位的信访事项。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土地权属类异议;
(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类异议;
(三)农民建房审批类异议;
(四)矿山开发类异议;
(五)其他经认定的国土疑难信访事项。
第三条国土疑难信访事项办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畅通信访渠道,方便信访人;
(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四)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五)坚持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导致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