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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盐县财政性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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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财政性企业扶持资金管理,经研究,现印发《海盐县财政性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与我局联系。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海盐县财政性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我县企业发展,提升县域经济实力,规范财政性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财政性企业扶持资金是指:根据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由县财政从年度预算中安排的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各类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财政性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注重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优化审核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专款专用。

第二章项 目 申 报

  第四条相关企业根据县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就符合条件的项目向各政策牵头部门或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报项目申报材料。其中:“一企一策”政策兑现项目、未设置前提条件的按上缴税收(或税收地方贡献)奖励(或补助)项目报县财政局受理;其余奖励(或补助)的项目一式二份集中报各政策牵头部门受理。

  第五条相关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适用政策依据、申请奖励(或补助)金额及计算依据,同时对此项目(全部或部分)是否享受过各级(各类)财政奖励(或补助)作出说明,并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第六条项目申报材料应提供下列资料: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原始发票或缴税凭证(复印件)及相应的明细清单、其他证明资料等。

  属投资项目的还应对以下内容作出文字说明:项目立项(备案)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工情况(包括差异情况)、项目竣工决算情况等。

  第七条财政性企业扶持资金申报工作原则上一年组织一次性申报,原则上于次年4月底前由有关企业按上述要求自愿申报。

第三章 项目(资金)审核

  第八条涉及享受财政性企业扶持资金年度“一票否决”企业名单,由各政策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于次年3月底前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确定,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各政策牵头部门原则上应于次年5月底前完成企业报送材料的初审工作,并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编制成项目汇总情况表。初审意见(包括:项目汇总情况表、企业报送材料)提交县财政局进行复核审查,双方办理相关资料交接手续。必要时各政策牵头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县财政局采用联合方式进行审核并提出联合审核意见。

  第十条县财政局受理相关材料后按以下方式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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