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海盐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公共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以及《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我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服务是指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为行政审批服务职能部门),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以下合称行政审批)及提供行政确认、年检年审、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管理事项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从事行政审批及服务活动,应当进驻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实行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不进驻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提供行政审批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高效便民、廉洁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建立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区域行政审批工作及其管理机构的指导、协调、管理、监督。
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做好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清理和运作制度改革,研究总结行政审批服务的新情况、新经验,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和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和效能;
(二)代表县人民政府依法实施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作需要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是县人民政府所属行政审批服务职能部门集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一门式”行政审批服务的机构;作为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规范各部门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并对行政审批服务职能部门进驻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及工作人员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规范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管理制度,审定进驻的行政审批服务职能部门制定的行政审批服务各项制度,根据实际需要指导部门优化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流程;
(二)对需进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进行初审并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三)对依法决定撤销或停止执行的已纳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督促该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停止执行;
(四)对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运转情况进行协调和监督并适时通报有关情况;
(五)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进行组织协调;
(六)对各部门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置窗口提出具体意见,对进驻的办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培训、监督和考核;
(七)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考核;
(八)受理、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等行为的投诉举报;
(九)负责实施各项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十)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经县人民政府决定纳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要求进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审批服务事项数量少或受理次数少的行政审批服务职能部门,经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以委托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的综合窗口代为受理。
因特殊情况,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不纳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的,有关行政审批服务职能部门应当设立专门办事窗口或审批服务分中心,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行政审批服务,并接受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行政审批服务职能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履行本部门法定的行政审批服务职能,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制定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的各项规章制度,优化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流程并组织实施;
(二)按规定在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并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纳入办事窗口集中办理,明确办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审批权限;并选派思想素质高、综合能力强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从事窗口审核、批准等工作;派驻办事窗口的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工作未满两年的不得调换。
(三)对需要多个部门审批的事项,应建立相应的协调决策机制;
(四)依法、规范地公开本部门的行政审批服务的规章制度、办理流程和事项内容等;
(五)保障办事窗口必要的办公条件及正常的工作经费;
(六)对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其他具有监管职能的部门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督办函及时处理并按期回复;
(七)配合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开展工作,协同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处理当事人的投诉举报。
第八条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办事窗口履行以下职责:
(一)代表本部门履行行政审批服务职能,办理本部门按照规定纳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二)根据本部门授权,能当场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应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理的审批服务事项,应在承诺期限内办结;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流程,当场办结率、一审一核比例和承诺办结事项提速提效等指标满足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标要求;
(三)遵守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项管理规定,接受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监督、协调、管理和考核;
(四)做好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业务涉及的其他部门与本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
(五)实行行政审批服务信息公开,接受当事人的办件咨询,执行限时办结、首问责任、AB岗、一次性告知和特色服务等制度;
(六)完成本部门和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九条 派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工作人员2人(含)以上的,应确定其中1名作为窗口负责人,并由主管部门发文公布。窗口负责人享受部门中层干部待遇(非本级财政保障的中央及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执行)。
办事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者违反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通报派驻部门,提出调换人员要求的,派驻部门应及时予以调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