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期间因设计或其他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发生的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工程变更等事项,主要包括: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三)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四)暂定材料、新型材料价格的签证;
(五)工程量和费用的调整;
(六)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
(七)其它涉及造价的变更。
第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前期做好勘察、设计工作;建设项目的规模和建设内容、工艺技术方案、关键工艺设备选型等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质量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订立相关合同时,需明确因勘察、设计缺陷或故意漏项造成工程变更的,应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条 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在建设项目招标前,应做好工程施工图纸的审查,确保施工图纸的设计深度满足施工要求。同时工程量计算要符合相关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设备、材料数量符合设计图纸要求,且原价确定合理。在订立施工合同时应明确施工范围、质量、进度、价款控制等内容。
第五条 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项目投资变更控制等工作,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和控制体系,随时纠正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偏差,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工期计划,将项目投资控制在审定的投资计划限额(目标)内,使建设项目获得预期的投资和社会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监管,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六条 工程变更等级划分
一般工程变更是指单项变更增加或减少工程投资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变更。
重要工程变更是指单项变更增加或减少工程投资额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变更。
重大工程变更是指单项变更增加或减少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变更。
特大工程变更是指单项变更增加或减少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上或超过项目批准概算总投资10%的工程变更。
第七条 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一般工程变更由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负责审批,并在每季末汇总后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备案。
重要工程变更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县财政局和县审计局审查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重大工程变更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县财政局和县审计局审核并经县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特大工程变更需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提交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项目的重大、特大变更需有专家组论证意见,专家论证会由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组织召开,并邀请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参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