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完善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包括BT项目)或利用国债用于建设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按类别分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建设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四)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原则: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总规模应当与地方可用财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集中财力保证重点的原则;
(二)坚持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
(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四)必须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五)依法监管,控制投资,力求资金安全、高效;
(六)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资本金制等。
第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为县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工作以及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县监察局、县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档案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为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县政府成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日常协调、监督、推进和管理工作。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约、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投资项目中长期规划;
(二)编制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三)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四)编报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协调检查;
(七)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八)组织项目后评估。
县发展和改革局可视项目建设条件、投入数额,对以上程序作适当简化。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库制度。
政府投资储备项目是指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需要近期实施并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政府投资项目。
需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或主管部门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定期或不定期予以增补或删减。列入当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新开工项目,原则上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申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其中总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以简化审批程序,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交通、建设、水利、农业等部门归口管理的小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内容明确、单一的,可以以确定的设计方案和投资估算代替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报批。
个别特殊的小型项目,建设方案确定、且内容单一的,或县政府明确实行项目投资包干或财政定额补助的,可简化上述程序,直接合并报批初步设计(或建设方案)和项目总概算。
属于政府应急救援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根据“简化手续,急事急办”原则,经批准后先行实施,然后根据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补办手续。
第十条 项目业主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十一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前应组织或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并征询县财政局、审计局、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规划建设部门应当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提出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应当提出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节能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能评审查意见。
需要编制项目设计方案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据县发展和改革局的立项批复文件进行限额设计。对超规模、超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设计方案,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不予进行设计方案评审。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依据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相关的标准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设计单位应当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根据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的规模和投资进行限额设计。
确需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增加项目投资的:
(一)对单个项目概算超过估算10%或绝对额超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上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和县财政局,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调整审核意见,经县长审定后提交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确定。
(二)不涉及上述情况的调整,由建设单位在实施前上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调整审核意见,上报分管副县长审核后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依法实行招标。
第三章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各部门(单位)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申请报告。
第十七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等,结合年度财政建设资金预算、项目重要程度、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等,会同县财政局进行综合平衡,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县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政府投资预算草案,统一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政府投资预算经批准后,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和县财政局及时向各有关部门(单位)下达。
未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受理。对经政府专题会议研究明确要求建设的惠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县发展和改革局可根据项目业主提交的申报材料,予以审批。其它确需当年启动的项目,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审批。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明确资金来源并落实资金。未明确资金来源或未落实资金的,不得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投资项目计划下达资金安排预算计划,根据投资计划及支出预算、建设进度及各种资金的同比例到位情况分期拨付项目建设资金。项目建设财政资金应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由县财政局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和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