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发展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切实改善民生,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嘉政办发〔2011〕15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全县2012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主要目标
(一)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包括城镇中小学生)参保率均达到95%以上。
(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达到30%以上。统筹区域外住院人次构成比不超过30%。
(三)全面开展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在2011年已开展的提高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保障水平试点的基础上,将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宫颈癌、乳腺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列为试点病种。
(四)积极探索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
(五)坚持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当年度基金结余率控制在10%以内,累计基金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
(六)积极推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社区首诊制,大力推行小病在社区、大病转诊就医模式。
(七)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做到编制、人员、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工作经费“五落实”,达到省级规范化建设要求。
(八)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九)开展第四轮(2012-2013年度)参合农民健康体检,2012年60岁以上老年人体检率达到80%以上。
二、参保对象
(一)本地户籍的农村居民(含中小学生)。
(二)本地户籍的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的城镇居民(含中小学生)。
(三)非本地户籍,在户籍地没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由政府资助的医疗保障制度的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新居民和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新版)的新居民本人及其中小学生子女。
(四)大、中专学生没有参加异地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障制度的,按户口所在地参保。
三、参保办法
(一)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户为单位参保,在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手续。凡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者,不得再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二)城镇中小学生参保由所在学校负责宣传发动,并协助做好到户口所在村、社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三)本地户口在外地就业、就学并已参加当地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障制度的,不再参加本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四)符合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新居民及其子女可以户(家庭)或个人为单位参保,在居住地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在办理参保手续时需提交未参加户籍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由政府资助的医疗保障制度的证明。
(五)参保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参保,一年一次。办理中途参保继续按盐合医办〔2009〕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基金筹集和管理
2012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每人年筹资额为510元。不同参保对象的具体筹资标准与管理办法如下:
(一)本地户籍的城乡居民每人每年个人出资180元、各级财政补助330元。其中农村居民(包括被征地居民)县财政补助 175 元、镇(街道)财政补助 116元,城镇居民县以上财政补助330元。
(二)符合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条件并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新居民,其个人出资标准与本地居民相同,其余部分由所在单位承担,税前列支;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新版)的新居民本人及其中小学生子女,其个人出资和财政补助标准与参保地户籍城乡居民相同。
(三)持有效《海盐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低保户、持有效《五保供养证书》的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及持有效《优待证》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在乡1-10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属参保对象的必须全部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镇(街道)财政负责解决。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负责解决。
(四)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者个人出资缴纳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25日,个人出资资金各镇(街道)于2012年1月15日前划入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县、镇(街道)两级财政补助资金于2012年5月31日前足额划入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五)合作医疗基金当年结余的,全额留转下年度使用。对符合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住院费用10000元以下部分的补偿额在财务处理上进行分镇(街道)核算,结余的分镇(街道)滚存,当年出现超支的,对农村合作医疗人参保率达到95%以上的镇(街道),超支部分由县财政补助50%;对农村合作医疗人参保率未达到95%的镇(街道),超支部分由镇(街道)财政全额承担。
五、补偿办法
实行小病在社区、大病转诊、分级医疗制度。县外住院治疗必须提供本县县级医院转院证明或就诊治疗医院急诊证明。
(一)住院费用报销。
1.住院费用起报线:本县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300元;本县县级医疗机构为500元;嘉兴市内本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为1000元;嘉兴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为2000元;非定点医疗机构为2500元。符合转诊规定并在24小时内转诊可视作一次性住院,按就诊医院最高起报线标准扣除。
2.住院费用报销:本县各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列报费用的80%报销;本县县级医疗机构按列报费用的70%报销;县外定点医疗机构按列报费用的55%报销;非定点医疗机构按列报费用的35%报销;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且没有赔付责任的意外伤害按列报费用的50%报销。本县与嘉兴市其它各县(市)互认定点医院按本县县级医院住院报销标准执行。
3.无本县县级医院转院证明或就诊治疗医院急诊证明,在县外医院就医的,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