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为稳妥实施浙人社发[2011]221号、222号和223号文件,妥善解决养老保障领域群体性利益问题,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1、将政策意见出台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曾经与我省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具有本省户籍的复退军人、原下乡知青,辞职、除名、自动离职人员,通过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乡村医生,以及个人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下乡知青等,其原在岗工作年限在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
中给予适当体现。
3、扩大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范围,将按现行政策不能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无经济来源的我镇其他精减退职人员都纳入补助范围。
二、实施步骤
本次工作从2011年10月底启动,至2011年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2011年10月底-11月9日)。
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步骤;建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明确相关单位职责;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和全镇贯彻落实我省养老保障相关政策工作会议;组织业务经办人员培训班;印刷各类表格、资料。
(二)贯彻实施阶段(2011年11月10日-12月20日)。
1、受理(申报)申请。
符合条件的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领取、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供本人户籍证明和原始档案或能证明与有关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原始资料。对不能提供原始工作档案资料的,经村(社区)在辖区内公示7天,无异议的签署意见。
2、有关部门审核。
户籍由公安部门提供相关证明;复员退伍军人身份和军龄审核由县民政局负责;下乡知青下乡劳动时间以及部分离开单位职工原单位工作年限的认定由县劳动和保障局负责审核;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曾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原在岗工作时间由卫生、教育、文化等部门按政策规定分别认定;精减退职人员按政策规定分级审核后,由县人事局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确认。镇级相关单位协助做好相关证明的出具及初审工作。
3、参保缴费及待遇发放。
镇城乡居保办协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参保、缴费核定、到账、待遇申领及发放工作。
(三)清理检查阶段(2011年12月21日-2012年1月20日)。
1、查漏补缺,确保应保尽保。
各村(社区)、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对《政策》所涉及的人员进行清查,对未完成缴费的人员进行催缴,对未选择参保的符合政策人员进行确认。
2、对照政策,对相关地方性文件进行清理。
各相关单位按《政策》要求对现有政策进行清理,与《政策》精神不符的进行修订,出台下一步的相关衔接、规范性政策。
3、查找问题,集中反映群众关注的问题。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认真听取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对基层来信来访涉及的人群和问题进行归纳,涉及本镇职责范围内的,及时给予解决,涉及中央层面、省市县级层面的其他政策问题,积极向上反映。
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完成工作总结,分析研究可能出现的问题。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为加强对实施工作的领导,镇政府成立实施养老保障相关政策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具体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