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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盐县安全生产举报处置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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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安监站、财政所,县企管办:

  现将《海盐县安全生产举报处置及奖励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海盐县安全生产举报处置及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发现、查处各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自然人存在下列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

  (一)生产安全事故(人员重伤、死亡,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

  (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三条举报人可以采用上访、电话、信访等形式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应尽量详实具体,并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一般应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以及通讯联络方式等内容。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负责受理、核实、处理或交办等工作。(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海丰西路257号,举报电话:12350,传真号码:0573-86580997)

  对镇(街道)辖区内的举报,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管理委托权限实行交办,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接到交办单后,应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处,同时将查处结果上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为必要时,也可组织调查核实。

  对涉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举报,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有答复可能的举报件,应在核实情况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条对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且提供真实姓名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具体奖励标准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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