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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2012年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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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初中、普通高中学校:

  普通高中实施自主招生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改革我县中考招生制度,进一步扩大普通高中办学自主权的一项举措。根据省教育厅有关高中招生政策及市教育局有关高中招生意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我县普通高中招生制度,特制定2012年海盐县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一、招生对象

  1.具有本省户籍、本县学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2.自愿申请到本县就读的本省户籍、外县(市、区)学籍的优秀应届初中毕业生。

  二、招生条件

  1.初中阶段在国家、省级各学科竞赛中获得市级一等奖以上者。

  2.初中七至九年级,德、智、体诸方面表现一贯优秀,每学期期末学业考试(语文、数学、外语、社会、科学)成绩优秀,且依据新《海盐县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九年级第一学期综合素质评价等第为A等者。

  3.在本县高中招生考试中未被录取,但九年级第一学期综合素质评价等第在C等及以上者

  4.参加外县高中段招生考试折合分达到本县相应录取批次分数线(含三限生)、综合素质评价中综合评价等第达到“良”及以上者。

  5.已被高中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得申请参与自主招生,其他学校也不得擅自再录取。

  三、自主招生计划

  第一批自主招生,元济高级中学310名(其中提前选定50名学生进行初高中衔接教育实验研究);海盐高级中学130名。第二批自主招生,元济高级中学45名,海盐高级中学44名,海盐第二高级中学24名。

  四、自主招生程序

  各普通高中在自主招生过程中,必须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具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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