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民办学校(培训机构):
我县自2009年统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来已近三年,民办学校(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期满或即将期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及省教育厅浙教基〔2008〕70号文件的要求,决定对我县民办学校(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进行验审换发。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对象
经海盐县教育局批准设立的各类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具体是:民办幼儿园(所)、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二、换发程序及时间
(一)自查申报
各学校要认真自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1.2011年度办学工作总结;
2.《民办学校(培训机构)换发办学许可证登记表》(附件);
3. 学校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备案表)等原件和复印件;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4.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安全相关证明、食堂卫生许可证、卫生保健合格意见、《消防许可证》或消防合格相关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5.依法纳税证明;
6. 有效的银行存款证明书;
7.学校主要教学设施设备清单(含设备名称、数量、单价等);
8. 其他认为需要说明的材料。
以上材料请按要求仔细填写,相关数据确保无误,并盖章、签名,并在2012年6月30日前上报县教育局职成教科。
(二)现场察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