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
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二号)和《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字〔2010〕5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适用范围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其适用范围如下:
1.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究开发的补助和标准体系建设;
2.散装水泥农村中转配送站建设的补助;
3.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示范项目的补助;
4.发展和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宣传、培训;
5.对发展和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及个人的奖励及对企业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按当年度目标责任书标准执行);
6.经批准的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专项资金申请程序
1.由企业提出申请(文件形式书面申请书一份,项目可行性报告一份,项目资金概算书一份);
2.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