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县城夜景亮化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海盐县县城夜景亮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城夜景亮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营造环境优美、和谐文明的县城夜景,进一步优化县城环境,提升县城品位,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城夜景亮化是指建(构)筑物轮廓和外立面、广场、公园、桥梁、公共绿地、户外广告的景观以及其他公共装饰性照明,是在县城道路照明基础上的扩大和延伸。
第三条县建设局负责会同发改、财政、供电、城投、城管等部门编制县城夜景亮化规划,指导县城夜景亮化建设。
县城夜景亮化灯光建设应按照县城夜景亮化总体规划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业主负责、同步建设、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城管办是县城夜景亮化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部门;供电、建设、城投等部门及相关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搞好县城夜景亮化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县城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及上级派驻单位均有设置夜景亮化设施、美化县城的义务。
第五条下列建(构)筑物、设施及场所应当按照县城夜景亮化规划及标准设置夜景亮化设施:
(一)县城主要道路两侧及其视野范围内的高大建(构)筑物;
(二)车站、入城口、繁华商业街(区)、会展中心、体育场(馆)等重要公共场所,重要的河道沿岸地带、桥梁、广场、公园、绿地、旅游景点及发射与接收塔;
(三)部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风貌建筑;
(四)大型户外广告及商业性牌匾、橱窗、门店招牌等;
(五)大型县城雕塑;
(六)按照县城夜景亮化规划应当设置夜景亮化设施的其他建(构)筑物、设施和场所。
第六条县城夜景亮化建设中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实行节能、绿色照明等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光污染,提高景观灯光设施的科技含量和文化品位。
县城夜景亮化的设置,应兼顾节约能源,体现平面分区、立面分层、亮度分级、用光分类的原则。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中型建(构)筑物,按照县城夜景亮化要求进行夜景亮化灯光建设的,规划部门应当将夜景亮化灯光建设作为规划设计条件纳入方案设计审查范围,使夜景亮化工程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