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海盐县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进一步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字[2006]154号),并结合我县当前专利工作实际情况和特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专利专项资金来源:
(一)县财政预算拨款;
(二)国家、省专利专项补助资金;
(三)其他资金。
第二条 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申请和授权的资助;专利技术应用的资助;专利环境条件建设的资助。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资助额度
第三条 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适用对象应为在本县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或户籍在盐的本县居民以及在盐创办企业的非海盐籍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专利申请和授权资助的申请条件与额度。
(一)申请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资助范围应为上一年度已获授权的国内外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国内发明专利、发明专利国际申请;
2.专利申请文件中的申请人地址在本县辖区内;
3.如属于共同申请的,本县申请人必须是第一申请人。
(二)专利申请或授权的资助额度: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资助3000元,授权后资助10000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
2.发明专利国际申请受理后每件资助人民币1万元,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3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5000元。(每件国外专利申请授权后最多资助两个国家);
3.同一申请人的年度专利申请或授权资助总经费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 专利技术应用的资助与额度。
(一)对引进国内外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技术转让或许可经费在30万元以上,并且实施后一年内(连续时间)产品销售收入超过300万元的予以资助。资助额度为购买专利费用的20%(每项不超过20万元);
(二)对实施专利质押贷款项目进行贴息资助,资助额度为贷款所产生的高于国家基准利率的部分,每项贴息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作价入股等其他专利投融资项目所产生的专利技术评估费用予以资助,资助额度为评估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六条 专利环境条件建设的资助与额度
(一)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单位给予20万元资助,其中立项阶段资助50%,验收通过后资助50%;对获得省、市、县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8万元、3万元和1万元资助;对列入嘉兴市专利示范镇创建单位的,给予5万元资助,对考核达标被授予嘉兴市专利示范镇称号的,再给予5万元资助;
(二)对关系我县行业或产业重大利益,诉讼代理费用在10万元以上,我县企业作为原告起诉或者我县企业作为被告但在案件中胜诉的两类专利诉讼案件实施资助。资助额度为专利诉讼代理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