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海盐县支行关于《海盐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海盐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为推进我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改革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7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我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收支监督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结合我县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我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结合、三不变”。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与会计集中核算相结合,不改变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限,不改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权限,不改变预算单位会计核算权限。
(二)明确职责,规范操作。合理确定财政部门、征收单位、预算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和代理银行的管理职责,所有财政性收支都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整体设计改革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改革,不断扩大改革的范围和内容,逐步实现改革目标。
(四)强化监督,提高效率。增强财政收支活动的透明度,将收入缴库和支出拨付的全过程都置于有效的监管之下,减少资金拨付环节,使预算单位的用款更加及时便利。
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我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框架为: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收款人(商品和劳务供应者,下同)或用款单位。
(一)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l、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以下统称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与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的支付清算。
2、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包括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向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缴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与零余额账户的支付清算。
3、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支付清算。
4、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支付清算。
5、在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财政性资金,经县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批准,由财政部门开设特设专户进行管理。
上述账户要与财政部门及其支付执行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保持一致,相互核对有关账务记录逐步实现由国库单一账户核算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并通过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处理日常支付和清算业务。
(二)建立分月用款计划制度
分月用款计划是支出预算的执行计划,由预算单位依据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预算执行控制数),按照支出预算执行进度分资金性质编制,预算单位应于每月中旬前将次月的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是办理各项财政资金支付的依据。
(三)规范收入收缴程序
1、收入类型。财政收入按政府收入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2、收缴方式。财政收入的收缴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
3、收缴程序。
(1)直接缴库程序。直接缴库的税收收入,由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提出纳税申报,经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由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直接缴库的非税收入比照上述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
(2)集中汇缴程序。小额零散税收收入,由征收机关于收缴收入的当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直接缴库以外的非税收入,由征收机关通过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4、规范收入退库管理。涉及从国库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执行。
(四)规范支出拨付程序
1、支出类型。按照政府支出分类标准,财政支出总体上分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根据支付管理的需要,具体分为:
(1)工资支出,指预算单位的工资性支出。
(2)购买支出,指预算单位除工资支出、零星支出之外购买服务、货物、工程项目等支出。
(3)零星支出,指预算单位购买支出中的日常小额部分,包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零星采购支出。
(4)转移支出,指拨付给预算单位或下级财政部门,未指明具体用途的支出,包括拨付给企业的补贴等。
2、支付方式。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1)财政直接支付。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包括工资支出、购买支出(包括工程采购支出、货物和服务采购支出)以及适宜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其他支出。
(2)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为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具体支出项目,由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下达或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中列出。
3、支付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