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供热销售价格管理办法》多处条款已作修改,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海盐县供热销售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供热销售价格管理,逐步理顺煤热价格关系,切实维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建立煤热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05]2200号)及省市物价局有关要求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理顺煤热价格关系,促进协调发展,决定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供热销售价格,是指集中供热企业向热终端用户结算的供热价格。
第四条 海盐县范围内从事集中供热销售的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供热销售价格的制定,按照节能降耗、合理成本、公平负担、兼顾利益的原则确定。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的规定,供热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县物价局拟定价格并汇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后发文,并通过煤热联运机制调整价格。
第六条 供热成本按生产成本和费用确定,热电联产企业应根据热电比进行合理分摊。
第七条 为体现批量作价的原则,供热销售价格按热用户用气量的大小分档作价,根据海盐县内用热企业的供气规模及供气结构的实际情况确定八个档次。
具体见下表:
|
档次 |
用热气量(吨/月) |
价格(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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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001吨及以上 |
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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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0001吨—20000吨 |
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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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5001吨—10000吨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嘉兴市 > 海盐县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haiyanxian/20210601/168344.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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