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一日
海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海盐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救助基金是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中人身伤亡救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县辖区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人身伤亡的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救助基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管理政策;
(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发挥基金使用效率;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设立海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司法局、县信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等单位组成,由县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其他单位分管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由交警大队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县交警大队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为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负责救助基金的日常管理事务。
第二章基金的来源和使用
第六条本县救助基金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追偿的资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所得价款;
(六)县财政资金;
(七)社会各界捐赠;
(八)其他合法来源。
第七条在海盐县辖区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救助基金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限额内垫付伤亡人员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丧葬费用:
(一)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且赔偿义务人、受伤人员各方均无能力承担抢救费用的;
(二)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者需要抢救,且赔偿义务人、受伤人员各方均无能力承担抢救费用的;
(三)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中伤者需要抢救,且受伤人员无能力承担抢救费用的;
(四)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丧葬费,且赔偿义务人无能力承担或者赔偿义务人无法确认的;
(五)交通事故所致无名尸体的保管、火化费用;
(六)其他确需救助的。
第八条使用救助基金的办理程序
(一)抢救费的垫付程序:
1、救治过程中所产生的抢救费用无法追回的,由交通事故伤者本人、伤(亡)者亲属或合法代理人或医疗机构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医院的医疗证明和抢救费用清单,认为符合适用救助基金进行救助条件的,填写《救助基金支付审批表》,经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后,上报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定期讨论确定。抢救费用一般不超过2万元/人,特殊情况最高不超过4万元/人。
2、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与相关医疗机构进行抢救费用的结算。
(二)丧葬费的垫付程序:
